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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对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原因的分析与思考(06-12-1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16:18 审计署网站

  近年来,在我国金融领域出现了多起令人震惊的大案,如山西金融诈骗大案、中国银行哈尔滨高山案、农行内蒙古金融大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骗贷案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理论界也做了不少的分析和讨论。震惊之余,做为一名审计人员也反思,为什么在法律法规日益健全,金融监管越来越细化、规范化,各商业银行内控建设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大案要案还如此频发呢?笔者将对此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对策作些粗浅的分析。归纳起来,这些金融案件频发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把手”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从这些大案来看,案件都发生在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而且有的是“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各家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建立起了扁平化的内部管理模式,基层行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其设想是加大上级行对下级行的直接领导,省去好多中间环节,不仅提高效率而且加大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控制能力,在实践中大大提高了办理金融业务的效率。但是,在这过程中却忽视了“一把手”的道德风险,对“一把手”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久而久之,“一把手”的独断思想占了上风,甚至形成下属(操作人员)只听“一把手”的话,按“一把手”的指令办事,而制度、规定显得苍白无力,出现了制度给权力让位的现象。剖析根源,也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造成,尤其是在人事任免制度上“一把手”有决定性的一票,所以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建立起用制度来管人、用人的机制,而是沿袭传统的带有封建色彩的“以人管人”的人事管理模式。再加上在高任务、低待遇情况下,在员工耳边一直响起“不想干就滚蛋,人有的是”的声音下,在几年来“改革”成了“裁员”的代名词的情况下,银行员工确实产生了危机感。员工就看“一把手”的脸色行事,不折不扣的执行“一把手”的指令,至于指令的对与错,合不合规,违不违法,员工不敢过问。结果是“一把手”为所欲为,员工听之任之,许多大案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孳生的。

  二、经营理念存在扭曲

  当前,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在争取市场份额,为上市做准备,都人为的确定了年度的营利目标和任务。为了督促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便出台了极其严厉的任务考核体系,给基层行(经营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具体到某个地区,考核的各项指标均由上级行下达,并要求完成,而上级行在下达指标时并没有或者无法了解当地居民的储蓄水平和消费水平,所以指标往往是超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如存款指标与居民的储蓄水平不相适应),当把一个地区各家金融机构的任务指标加起来就远远超过当地区经济容量了。任务怎么完成?各家商业银行为完成各自上级行没有科学依据的任务就开始各种营销大战。最激烈的是储蓄大战,原因有两点,一是在各种考核指标中储蓄的考核占的权重最大,二是在发放贷款有风险的情况下,靠存款上存取得利息获利。储蓄大战由最初的靠关系到高息吸引,最后到虚假调帐,手法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更严重的是,这种重任务严指标带来的揽储大战,为内外勾结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制假凭证,最终造成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或诈骗)的大案。如果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在这种扭曲的经营理念下,银行的员工(包括领导)出现两种不正常的心态:一是畏惧心理,面对银行的大发展、大任务、高指标觉得困难多、压力大,力不从心,感到畏惧;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恶劣的经营环境,心理不能适应,感到畏惧;对银行实施撤并机构、减员增效战略,害怕下岗分流,丢失“饭碗”。二是逆反心理,部分员工或领导对银行收入分配方式改革的深入产生逆反心理。认为效益一天天增长,收入与其他行业相比却不见增加,付出的多,回报的少。对银行关于核心网点、核心人员战略理解不透,对30%的人拿70%的效益工资,70%的人拿30%的效益工资感到不公。当改革危及自己利益时,怨天尤人,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在前两个心理的驱使下便产生了冒险心理。极个别员工(包括行长)觉得不想干了或反正要下岗了,就铤而走险,或者极力迎合对有犯罪行为的上级领导,或者临走之前捞一把,把手伸向银行资金,监守自盗,走向犯罪深渊。

  三、对内部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利用的现代金融企业,都已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应该说,有了比较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操作流程。对规范个人行为的制度近乎完善,各种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也有了详尽的惩罚制度和措施。

  事实上,在多如牛毛的例行检查中,各管理检查部门都查出了不少问题。但是问题出了后,在上报环节,层层消化,到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到了对好不容易保存下来的几个问题处理时,又是自行处理,或从宽处理,特别是对揽存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处理。造成制度松弛、纵容违规的结果,为日后大案的发生造就了土壤。银行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历来倡导从重、从严处罚。但处罚时出现各种推脱之辞,一是权责不对称,在决定某件事时,明明是“一把手”定夺,到了有问题了,则以集体领导,集体决定推脱,普遍出现“揽权”而“弃责”的现象;二是内部管理中职责不明确,出问题后,大家承担,无非是罚款的均担,对制约个人毫无作用,出现“谁都应该负责”,但“谁都不负责”的现实,有时还造成员工之间不信任。三是在处理问题时,采取丢卒保帅的做法,对某一“一把手”导演的违规行为,在权力的高压下,让经办人员承担表面责任,后再动用权力予以补偿。凡此种种,都是对制度、规定的藐视,也是酿成大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外部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才真正开展起来的。到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和规章,其措施也很严厉。但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的监管不到位。从当前监管的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的重点。由于监管制度的操作性不是很强,使得监管制度没有很好执行。首先是内部监管不到位。金融大案一般都是经过相当长期周密的预先谋划后才实施的,有的甚至是连续实施的。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可以阻断内部人员犯罪的可乘之机;相反,存在漏洞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内部监管制度,一定会诱发内部人员的犯罪动机。其次是外部监管力不存心。外部监管是控制金融犯罪的关键。监督者是站在相对独立的角度实行有效监督,但是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无论是银监会还是审计署,其人力毕竟有限,无法达到大面积的监管。

  从上述分析的原因来看,在我国预防和遏止金融大案的再次发生任重道远。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建议:

  一是建立制度观念,强化法制意识

  金融机构政策性强、风险大,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制度观念,强化法制观念。坚决制止“制度”给“权力”让位的现象,要树立以制度规范经营,以制度管人的经营管理理念,树立制度的最高权威性。不仅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予以严惩,而且要在日常管理中强化制度的刚性,将已建立起的法规制度贯穿到金融管理的各个领域,建立起坚决按制度办事的管理体制。有了制度,如何不折不扣的执行很重要,这就要各级检查机构切实负起监督检的责任,不能让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二是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制度安排,合理的配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在高管层较为健全,其只能体现也较为充分。针对当前的基层金融机构,这种通过对权力的配置来制约用权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按照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金融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任命了高级管理层,董事会下设了战略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定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章程及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规则和办法等公司治理文件。让金融机构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依据相关规章各付其责,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管理层和监督机构之间的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使得金融机构在战略决策、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等各环节中有相互的监督和制约,以减少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是树立科学发展观,端正经营理念

  各家商业银行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理念。特别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要纠正片面追求业务发展速的的倾向,正确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竞争与规范的关系、改革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不能单纯以规模、速度、效益来衡量经营业绩,要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纳入考核体系。只有稳健经营,才能持续发展,这是全世界商业银行发展的共同规律。违背这个规律,迟早要出大问题。高指标加强激励,虽然短期见效很快,但长远来看,对一家银行的发展危害极大。其危害在于:短期行为普遍,个人利益当头;上下相互博弈,难以协调配合;制度不断变通,风险逐步积累;弄虚作假成风,内部矛盾激化。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必须调整不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入经济资本理念,全面实施并逐步完善以资本约束为核心,以真实效益为目标,以资产质量为基础的内部评价考核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施行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人人自觉遵守制度和自觉防范风险的良好的银行文化。

  四是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最近,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做好13项重点工作。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科学的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相互协调、内部制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人员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新业务、新产品更要事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准确计量和评估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整合,与时俱进,查漏补缺。商业银行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层次得到贯彻执行,严禁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再次发生。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纠错机制,加大对内控执行情况的审计,努力建设一个能对银行各项业务及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体系,切实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作者:审计署兰州特派办金融处 薛富平 )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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