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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16:07 21世纪经济报道
88家高新企业率先得益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公布了《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提高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是通知中的一大亮点。通知明确:“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国家对滨海新区给予这一优惠,既有利于体现税收支持的政策取向,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凤芹认为,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是‘两法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优惠形式。 滨海新区内一家财务软件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新规定的出台,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对于我们这样经常为资金短缺而苦恼的中小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通知同时规定,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滨海新区已经有88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集中在塘沽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等领域。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适用区域范围也有了新的突破,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以及七个功能区全部纳入其中。 此前,在滨海新区范围内,七大功能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开放的先行区,在税收、外汇、市场准入、进出口贸易、用地等方面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而这之外的行政区就较少享受到政策优惠。 “这对于功能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明显不公平,同时还容易导致许多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骗取税收优惠的现象。”韩凤芹表示。 因此,有专家表示,此次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滨海新区,可以有效推进新区内部经济的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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