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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珠三角提前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12:32 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同意 珠三角提前“国Ⅲ”

  专家预计月底或下月起实施,有关部门正与油品供应企业协调

  本报讯 (记者李雅琼 通讯员闫怀强)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已同意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正式批复将很快下发。专家预计月底或下月起将实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据悉,目前提前实施的各项筹备工作均已到位。有关部门正在协调油品供应企业,将向社会公布珠三角及其周边地区供应国Ⅲ标准车用油品的

加油站名单及供应时间,公布珠三角国Ⅲ车用油品的零售价格水平,加强油品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国Ⅲ油品供应。

  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实施环保车型核查制度,禁止未纳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车辆登记注册。珠三角新增或者更新的公交车、

出租车要全部达到国Ⅲ标准排放要求。此外,还将规范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将机动车排放控制装置(包括车载诊断系统OBD)的维护、维修纳入
汽车维修
质量保证的要求。

  预计到2008年,珠三角地区的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45万辆,比目前增加约45万辆,机动车以每年15%的速度在增长。提前实施国Ⅲ标准,届时汽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可减少约14万吨。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实行新车准入制度,2006年执行国Ⅲ标准”的要求。根据2002年4月省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的《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的联合声明》,到2010年,珠三角地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排放总量,要在1997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40%、20%、55%和55%。香港已于今年初实施欧Ⅳ标准,珠三角实施国Ⅲ标准将有力促进2010年减排目标的实现,有力改善珠三角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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