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卡拉OK版权费争端走向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 11:02 国际商报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要按照12元/包房/天的基本标准,支付版权使用费;20日,广州市的卡拉OK经营企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明确提出质疑。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其100多家卡拉OK企业会员正式发出声明: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21日,上海、长沙等地卡拉OK经营者也表示质疑这一收费标准;27日,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要求在全国范围召开听证会……

  面对这场愈演愈烈的收费风波,政策发布者终至骑虎难下的地步。在所谓双方“公然对立”的形势下,事情将会如何发展,颇为引人注目。某位专家断言: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事情往往是无法执行,“不了了之”。

  付费是法律常识

  即使是公开声明“拒缴”的人士也明白:“版权费是一定要缴的。”法律界人士指出: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相关唱片公司(或者音像公司)作为这些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作品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放映权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交不起的可不收

  “12元的上限标准明显太高了,而且简单按房间而不是按房间面积的收费办法,完全没有考虑具体情况!”某歌舞娱乐业协会负责人表示,按现在推出的12元标准,商家很难负担。这代表了经营者普遍的心态。甚至某市娱乐行业协会重申,该协会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

  然而,也许经营者并没有准确理解相关政策。中国音像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12块钱只是上限,至于12块钱如果你承担不了,我也不能说非要你12块钱,我们可以往下降,具体怎么收我们跟卡拉OK歌厅的业主去商量。”他同时又说:“有的其实4块钱可以,有的交不起,那交不起我们现在就不收他的,我也不可能不去收,我试行过程当中能收的我先收,不能收的我先不收。”国家版权局也表示,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收费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

  拒交就别用作品

  “拒交也可以,但你就不要用作品。”这种要求是合法合理的。

  “不用就不用,我们自己做。”东南沿海地区对收费标准可能有更多的担心。

  沿海地区某歌舞娱乐业协会表示将组织有关力量,低成本自制MV(音乐带),向全区乃至更大范围推广。该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KTV歌厅只要不使用音著协代管代征版权费的MV作品,就不存在缴纳12元版权费问题。”他算了一笔账:目前一首MV的制作成本并不高。如果由协会组织自制拍摄的话,除了照常缴纳每首仅200元的版权费,拍一首简单的MV,其实成本可以控制到5000元左右。

  买的不如做的便宜省事,人家当然就自己去做。价格、成本和质量的博弈最终会检验收费标准是否能站得住脚。

  沟通还是比较少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业界认为是由于制订收费标准之前没有进行充分协商所致。他们认为,现在连政府部门在收费之前都会举行听证会进行讨论,而这次对卡拉OK版权收费,作为被收费的一方,经营者竟然连参与讨论的机会都没有。尽管国家版权局表示,在政策制订中曾“征求权利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但这显然无法解释标准出台后为何仍招致大范围的抵制。

  争端出现新动向

  有报道说,其实大多数卡拉OK业主心里都明白,走到这一步实在是无奈之举,他们并不是不愿意为版权所有人付费。其实最近几年,他们一直都在受到各种卡拉OK版权官司的困扰,一直期待着能有一个彻底解决卡拉OK版权使用的方案出台,只是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让他们难以接受。

  相关政策出台后,是强制推行还是“不了了之”,也是法律界人士关心的动向。卡拉OK的版权费标准制订偏高,似乎连政策制订者也有默认的表示。

  11月29日,中国唱片总公司、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等60多家音像单位汇聚一堂,共同表示自愿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以该协会名义决定作品使用者是否授权使用其全部作品和决定使用作品的条件,并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依法维护其权利。

  12月7日,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正式向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下发缴费通知,开始收取2006年度音乐著作权即卡拉OK词曲部分的使用费。收费标准的依据是2001年该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从当年起每年递增30%。收费的范围包括全市卡拉OK、交谊舞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迪斯科舞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

  ……

  以法制化的名义

  与其说,卡拉OK收费之争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度提高的结果,不如说利益相关人在对有关自身利益的政策的关注已上升到公开化、法制化解决的层面。一方面,版权人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经营方也要求政策制定者遵循法律的规定程序,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都放在法制的台面上。

  笔者认为,这是本次争端的进步意义之所在。

山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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