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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房产新政引发苏州首例税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 07:1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克诚 通讯员 华建文

  委托中介进行“限时卖房”,但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成交,随后国家出台政策要加收营业税,这2.7万余元的营业税到底由谁承担?昨天苏州沧浪区法院对该市首例因房产新政而引发的“税争案”进行宣判,判决中介顺驰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2005年11月28日,苏州的王女士与苏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限时代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坐落于吴中区盘蠡花园的一套房屋委托顺驰出售,委托代卖期限为3个月(即自当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代卖价格51万元。

  但在交易过程中,王女士的两证一度被骗,房屋交易也未达成。在此期间,国家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又补充“将原定2年的征收期限延长至5年”。

  王女士的

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4年3月22日,如在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营业税免予征收。但由于新的政策出台,王女士就要多支付27750元的营业税。为此,今年10月,王女士将
顺驰
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

  法院审理后认为,妥善保管房屋权证虽未在合同中体现,但应系“顺驰”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但其却未履行该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在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营业税免予征收,原告自2006年1月8日知道两证被骗,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却没有采取措施。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营业税损失,顺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他本人承担次要责任。昨天法院判决赔偿顺驰王女士经济损失1.85万元。办案法官解释说,国家实施

房产新政,是双方签合同时所无法预计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归责的原因,发生了当初不能预料的变化。委托售房合同的延迟履行,所产生的营业税,应根据导致延误过户的责任双方进行分摊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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