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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原油定价法存弊端 发改委难定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李雁争

  中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简称定价机制)的确牵动着太多人的神经。

  本报曾在8日指出,新定价机制不可能在我国加入WTO五周年当天出台。昨日,旧的传闻刚落,新的传闻又起。道琼斯报道称,和原油挂钩的中国新定价机制(简称“原油定价法”)可能在2007年1月1日启用。

  记者从国务院下属的某权威研究机构处了解到,原油定价法存在明显弊端,可能并不适合我国国情。目前,该机构正在对世界上12个国家的定价机制进行研究比较,以便尽快向国务院提供全新的决策依据。

  发改委一家难定夺

  原油定价法是指盯住世界主要产油区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再综合国内炼油行业平均成本、行业平均利润后,再确定国内

成品油零售价。

  该办法自今年2月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提出后,迅速得到了炼油行业一致认同。在今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集各大石油公司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召开了成都会议后,原油定价法几乎被认为是得到了发改委认可的方案。

  由于在两年来的历次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都是只有发改委一家署名,因此市场普遍认为原油定价法实施已不再有悬念。

  特别是石油、石化市场开放在即,该方案被国内外赋予了更多期待。

  对此,上述机构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专访时表示,改革也要分重要程度。以往历次涨价都还处于同样的定价机制下,因此可以由发改委单独决定,但是改革定价机制则涉及到税收、财政、经济稳定等方方面面问题,影响范围太大,必须上升到更高的决策层面。

  该人士透露,目前,该机构正在对美国、韩国、墨西哥与欧盟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价机制进行研究,以便确定最适合中国的模式,并可能会得出一个“和发改委不同的结论”。该机构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我不支持原油定价法。”

  或实行市场定价法

  该机构人士介绍说,12个国家的定价模式分为两类,分别是政府定价法和市场定价法。目前,我们已经确定了各种模式的适用条件,下一步需要对国内的适用性进行研究。

  其中,政府定价法又被分为4类,分别是原油定价法、成品油定价法、成本定价法以及协议定价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定价法已不再普遍。

  有关市场定价法,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某官员曾表示,“我国成品油市场尚未十分成熟,成品油批发市场竞争主体不多,如果现在就完全放开,势必形成少数企业垄断控制,联手赚取超额利润。”

  对于以上担忧,该机构人士提到,美国在第三次石油危机后就正式放开了成品油价格。当时,该国的石油企业只有两家,垄断程度甚至超过中国。此后,美国政府通过不断增加市场主体,“寡头定价”最终过渡到完全的“市场定价”。

  该人士说,垄断局面完全可以通过监管避免,不能以此为由放弃市场化改革。

  该机构人士说,有关市场定价的模式,我们还需要对价格产生的波动,以及波动对我国产业竞争力、GDP、就业、物价可能造成的影响进一步研究。如果上述领域的影响都在我国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我们才会认为它是一个不错的原则,并将结果向决策部门推荐。

  原油定价法存在三大弊端

  □本报记者 李雁争

  据介绍,原油定价法存在如下弊端:第一,炼油行业平均成本、行业平均利润难以确定。即便能够确定,企业也会不断以增加成本为由要求涨价,政府难以对这些理由进行鉴别。

  第二,挂钩的

原油价格应该是能够如实反映我国
能源
供给状况的价格,但是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的加权价格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第三,中石油和中石化炼厂加工的原油并不是完全来自进口,还有大量的国产原油,由于我国资源税的税率非常低,国有公司的开采成本仅合每桶15美元,远远低于期货市场的价格;即便在国际采购中,我国公司也常使用长期合约的模式。由于我国政府积极开展能源外交,产油国多和我国关系融洽,在这种背景下,远期合约模式的交割价格远远低于期货市场上的短期合约价格。

  总之,如果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短期合约的加权价格来与国有公司的终端产品———成品油挂钩,它不但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也是对政府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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