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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成就、经验与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 11:20 《中国金融》

  - 孙祁祥

  经验表明,相对于其他新兴市场来说,我国保险业的开放力度较大,开放速度较快,开发起点较高。例如泰国的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书(1995 年)中只允许外资公司以收购泰国现有保险公司股份或新建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泰国市场,外方股权份额不得超过25%,3年后(1998年)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修订也没有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而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允许外资在寿险、非寿险合资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分别达到50%、51%,并且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加入世贸组织2年后还可以设立独资的子公司,放开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时间跨度也不过3年。这意味着在整个保险产业还非常弱小、中资保险企业尚未成熟之际就迎来了来自国外发达保险业的激烈竞争。五年来的实践表明,对外开放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不仅是严峻的挑战,更有巨大的历史机遇;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对外开放所取得的成就

  我们可以从发展和改革两个方面总结出保险业对外开放所取得的重要成绩。

  开放提高了发展的质量

  通过吸收、利用外资,不仅增加了我国保险业的资本存量,而且大大提升了我国保险业存量资产的质量。伴随外国资金进入中国的,还有大量能够有效提高资产质量的创造性资源,例如人才、先进技术和经验、技术开发与使用能力、管理能力、对客户需求的理解能力等,这些资源对改善我国保险业的资产质量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其一,来自发达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介入中国保险业后,直接形成了高质量的增量资产;其二,外资公司在精算、险种设计、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的新观念和先进技术,从而提升了中资保险企业的生产率和创新能力,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个人营销、银行代理等销售模式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许多外国保险公司为了能在中国市场取得经营上的成功,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纷纷与中国的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或独立从事创新含量较高的研发活动,使得中国的保险业可以利用外资公司的技术开发能力形成自身的生产力。

  开放推动改革,由此大大推进了保险业体制改革的进程

  开放消除了保险服务业的贸易壁垒,外资的进入迅速增加了保险业经营主体,而外资公司强劲的增长势头不仅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者竞相进入,而且给中资公司带来了竞争压力和示范作用。开放的外在力量促进了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旧体制的逐步改革,从而为中国保险业创造了良好的改革环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放大大增加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性,产、寿险业前三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从2001年的96.l%、95.3%下降到2005年的72.6%、77%,市场集中度显著下降,分别下降了23.5%和18.3%。

  第二,外资直接参与并推动了我国保险业所有制多元化的过程,加大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推动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的形成,保险业的增长模式正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概括起来,外资所带来的以下理念,对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尤为重要。

  长期经营的理念。保险行业本身是一个需要长期经营的事业,而国内很多保险公司的股东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他们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非常短视,甚至要求保险公司能够像很多其他行业一样,今天投资明天见回报,但是保险业恰恰不是这样的行业。外资的进入把保险业是一个长期经营的行业的理念带来了,他们带着短期不盈利而长期看好的想法进入中国,这种长期经营的理念对于整个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非常有益。

  利润的理念。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往往更注重保费的增长、市场份额的扩大;而外资保险公司往往更关注利润的增长。中资保险公司过于注重数量的扩张、保费收入的扩张,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偿付能力,这对于行业的发展是致命的,对社会的稳定将起到破坏性的作用。

  稳健经营的理念。进入一个新的领域,外资保险公司往往表现得非常谨慎,这种行事的风格带给中资保险公司的启示是,保险业作为一个长期经营的事业,还需要稳健经营,这不但是对股东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对整个行业负责。

  第三,开放促成了市场导向型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制的形成。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政府对《保险法》及一系列保险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伴随着市场发展和开放步伐的加快,保险立法的速度也明显加快,同时,我国保险监管也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监管方式从单纯的行政审批、事前监管逐步向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转变,偿付能力成为监管的主要内容。

  总而言之,广泛的对外开放带来了资本与技术要素的迅速增加,促进了良好的竞争环境的形成,从而有效支撑了中国保险业的增长与发展。“十五”期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2000年的15.9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46.3美元,分别是同期世界水平的3.96%、 8.93%;保险深度也从2000年的1.85%上升到2005年的2.7%,分别是同期世界水平的为24.0%和35.9%,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差距显著缩小。

  对外开放的重要经验

  “十五”期间,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不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为保险业自身未来的发展以及其他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积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条款费率制度、企业所有权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由此激发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创新活力,这些都为中资保险公司利用开放机遇,尽快发展壮大自己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注重引进外资公司的专长经营领域,在开源的同时有效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例如,2003年我国引入了在养老产品方面有特长的瑞典斯堪的亚公共保险公司和在农业保险方面有特长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这类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产品结构的优化。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开放过程的可控性避免了外资对国内市场带来过多的负面冲击。尽管世贸组织协议承诺的保险业开放力度较大,但我国还是守住了一些重要的关口,例如拒绝了外方提出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的要求,而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这样,在主动开放的大原则下,监管部门仍然掌握了主要的审批权限,以此方式控制了开放的实际进程。

  对外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经验,中资保险公司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从实施既有开放政策所带来的客观效应来分析

  保险业区域开放的路径加深了保险业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十五”期间,中国保险业呈现出空间比例失调、地区差距显著的局面。从保费总量来看,2003年,省级保费收入规模在全国排名前6位的省市保费收入占当年全国保费总收入的46.34%,处于最后 10名的省市保费总和仅占全国的10%左右;保费规模超过100亿元的15个省市中,西部内陆地区省份悉数落榜。从市场竞争程度来看,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例如,2003年,上海人身险市场上前四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64%左右,已经具有一定竞争型结构的特征;而部分西部内陆省份的寿险市场仍然保持中国人寿一家独大的局面。中国保险业之所以呈现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但不可否认的是,保险业区域开放的路径也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这种不平衡。我国保险业的开放在地域分布上,基本上是先经济特区,再到沿海开放城市,然后逐步向内地省会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辐射,而“十五”期间新增的保险公司大多是外资公司,这就导致保险经营主体数量在东部沿海地区迅速增加,而在中西部地区则变化不大。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而市场开拓的努力和创新活力均远低于东部地区,增长乏力。

  对外开放促使高端市场竞争加剧,低端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十五”期间中国保险业的高端市场竞争加剧,低端市场发展相对缓慢,而这一局面与进入中国的外资天然具有的强烈的市场导向性不无关系。必须承认的是,利润更为丰厚的高端市场恰恰是外资保险公司最为青睐、投入力度最强的板块,因此,对外开放无疑大大加剧了高端市场的竞争。在高端市场上,各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付出的营销努力更多,产品开发的力度也更大。然而,在中西部地区,保险经营主体大多为大型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大公司对发达地区经营的重视必然会导致它们对中西部地区经营的相对忽视,因此,面临相对不利的需求环境的中西部经营主体往往很难得到总公司提供的资金和人才补充,研发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不发达地区的保险经营主体一方面很难对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险种进行及时的开发和完善以创造利润,另一方面又要追求经营绩效,于是纷纷效仿发达地区,引进更适合发达地区客户特征的新产品,导致各地区险种雷同。其结果是,市场上,与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实际相符合以及更适合低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发展缓慢,这不仅不利于提高保险业的整体效益,而又会反过来制约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

  从对外开放过程中中资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来分析

  注重“模仿”和“输血”,对“创新”和 “造血”重视不够。国际经验表明,通过对外开放,本国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和模仿外资企业的经验和技术而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但是,如果单纯地注重“模仿”,更有甚者,如果只是注重对形式的模仿,忽略实质性的东西,忽视“创新”,将导致本国企业在与外资公司竞争时总是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技术差距,这也可以说是“十五”期间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中资公司在借鉴国外个人营销模式时,将“个人营销”的内涵简单地诠释为利用个人代理人进行产品销售,而忽略了它所要求的高质量服务及高素质的营销人员,其结果是导致营销队伍素质普遍低下,忽视或无力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

  本国企业的长远发展必然要依靠其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但在我国的对外开放实践中,这一点却为中资保险企业所忽视。它们大多将注意力集中在可以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增长的产品销售等方面,在这些方面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速度和力度都很大,而在对其长远发展至关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人才储备、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却关注不够,致使其“造血”机制相对不够完善。

  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面对强大的外资竞争对手,中资公司的相对优势在于其覆盖广、数量多的经营网点,大规模的营销队伍,前期累积的保单资源和客户资源以及熟悉国内市场等优越性,但是这些优势并不能为中资企业提供进入不同市场的潜力,不能为客户创造巨大的消费者价值,也并非竞争对手所难以模仿和复制的,亦即不构成中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对外开放以来,现有的中资企业却大多是在短暂的保护期内,依赖这些简单、短期的竞争优势,在其已有的、雷同的营销渠道和最易触及的客户及险种上进行激烈的竞争,以扩大市场规模,占据有利地势。其结果是:各公司险种结构严重趋同,在容易被占领的主要市场中竞争激烈,同时市场细分不足,很多保险需求又得不到满足。-

  作者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 张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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