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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广东拟向省属国企征经营利润 部分公司需缴2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1:25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谢思佳)据报道,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国有企业可能于明年开始支付红利。业内透露,此事实乃酝酿已久,一些地方亦早有尝试。记者昨日得到证实,广东省国资委正准备发文要求部分企业从去年的经营利润中拿出20%上缴。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对于向出资者缴纳收益未有太大异议,只是关心所缴纳的国资收益的使用。

  据预测,2005年广东17户盈利的省属企业可进入广东省国资委专户的收缴收益约为5亿多元。也就是说,按照相关规定,广东省国资委将因此拥有5亿多元资金专项支付国企改革发展的成本。

  两个文件规定国企收益流向

  其实早在去年7月,广东省出台《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置和安排作出了新的解释。1994年前,国有企业长期实行“统收统支”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全部保留在企业。

  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是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三大板块之一,另外两项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以及省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经营利润,被分为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即红利)和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上缴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母公司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上缴比例。该部分的上缴比例初步定为20%。

  应上缴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应得的股利×上缴比例。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上缴比例是20%;境内上市股份公司应缴50%;广东持有的中国电信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应得股利按100%上缴。

  可见,不同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根据不同的标准,在企业和出资人间完成了一次分配,一部分留于国有企业,一部分则收归出资人。

  随后,被出资人所收缴的国资收益被分类归入不同的账户。

  “这些资金并不会用于国资委的日常开销,而是专款专用于完成企业的改革重组,其次投资于企业的弱势领域,比如研发领域。”一位国资委内部人士说。

  国企税后利润流向由此构成一个循环体系。

  不求上进者无法分享收缴收益

  在记者采访中,相关国企更关注被收缴收益的分配细则。因为,广东省国资委的想法是集中力量办事。也就是说,出资人将所有国企的收益集中成一个盘子,对于一个致力于发展的国企,可能从中得到的经费支持远远大于自己缴纳的金额;而对于一个“不求上进”的国企,很可能交了钱却拿不回一分。

  这个思路在今年9月广东省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

  该意见指出,省属国有资产收益中的资金将重点用于省属企业的改革发展,省国资委每年从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择优扶持省属企业重大项目,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另外,“省国资委将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划出一块,重点用于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试验和技术改造,通过企业的自身投入和国资委的扶持相结合,集中力量开发一批对省属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提高省属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

  “我们正在把重点发展项目提交给省国资委,希望能够在国资收益新政中获益。”一位国企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广东国有企业改革正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轨道,业内判断,这笔收益的分配将成为国资收益收缴实现后的最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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