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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深圳循环经济条例可成全国立法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9:04 深圳特区报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博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深圳循环经济条例可成全国立法借鉴

  深圳经济特区获得立法权以来,率先在全国制定了许多法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提供了借鉴。于今年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也是在全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前先试先行,这个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制定是否也有借鉴作用?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深圳召开会议座谈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时,记者采访了该委的法案室主任、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孙佑海。

  “深圳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我国副省级城市中的第一部循环经济法规。这部法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孙佑海对记者表示。

  孙佑海说,深圳在经过20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后,在面临土地、资源、人口和环境“四个难以为继”时,果断地转变发展理念和经济增长模式,决定通过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决策非常正确,体现了深圳市委市政府的超前眼光。不仅如此,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所拥有的特区立法权,率先在全国就循环经济开展立法,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规保障,这是十分难得的。

  “深圳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有哪些亮点?”在回答记者的这一问题时,孙佑海说,深圳的条例亮点很多,比如法规所建立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十多项制度,法规要求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建立循环经济评价制度并完善统计方法,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以及实行财政补贴示范推广制度等,这些探索都很有价值,很有意义。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循环经济法,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为此全国人大环资委在起草时十分注意吸收成功的经验。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立意高、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有许多可取的地方,曾被列入了全国人大的法规汇编中,因而自然也成为我们立法的借鉴。

  孙佑海告诉记者,全国人大环资委将在6日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实施后的情况,进一步借鉴其中的成功做法。

  孙佑海还告诉记者,国家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许多内容是深圳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所没有的,比如规定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源利用效率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或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未予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又如“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资源消耗高、废物排放量大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促进国家和地方循环经济发展都有较重要的作用。

  本报记者 方兴业 李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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