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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城市公交必须实行低票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6:52 新京报

  四部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向社会公开”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黄全权田刚)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此间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

  与此同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也“必须向社会公开”。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建设部有关人士4日就这份《意见》对新华社记者说。

  根据这个《意见》,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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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交将获实质性补贴

  包括加大投入、建立低票价补贴机制、规范专项经济补偿等

  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黄全权田刚)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将获得一系列重要“扶助”。包括:加大投入、建立低票价补贴机制、规范专项经济补偿等。

  公交政策性亏损补贴不得拖欠挪用

  这份《意见》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建设部人士说(本报12月3日A04版曾做报道)。

  根据四部委发布的这一《意见》,对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定期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对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将规范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补贴制度

  同时,《意见》称将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在审核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核实后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不得拖欠和挪用。”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应高度重视城市公交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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