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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资产损失严重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 11:06 北京日报

  近日,市国资委出台《关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国资监管力度。《意见》包括责任追究的总体要求、对象、原则、重点、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七个方面内容。责任追究的对象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即由于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其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从业人员。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年薪、罚款等。(2)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降职等。(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其中,相关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党组织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4)禁入处理。包括在5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陈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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