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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专家稿本月提交人大 保障公民财产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 14:5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见习记者 王毕强 北京报道 一个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官员参加的研讨会将在3日举行,研讨会讨论的主题就是《税收通则法》的专家稿。这意味着这部中国税收基本大法已迈出重要一步。 《税收通则法》旨在保障公民财产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这部法律的专家稿初稿将在本月提交人大。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专家稿只是在人大起草《税收通则法》时起一个参考作用,也是全国人大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一个途径。 在人大立法规划中,这部法律被称为《税收基本法》,这也是一直为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另一种是主张叫“税收通则法”,专家称,这是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学者支持的观点。据称,全国人大也认可这样的观点。 上述全国人大人士表示,全国人大起草的《税收基本法》正式草案,肯定会与专家建议稿有一定的距离,不可能照搬建议稿和专家稿的内容。现在,由全国人大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还没有成熟的内容,距《税收基本法》出台,还很遥远。 目前,《税收基本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财政部、税务总局是起草组的成员单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原先起草的草案是进一步起草的重要基础。 而《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小组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预计,《税收通则法》肯定会被列入下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并且是下一届人大的重点立法项目,在下届人大任期内能够制定通过。《税收通则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可能性不大,但在2008年有望提交审议。 根据目前的专家稿,《税收通则法》主要规范征纳关系,也即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建立税收征纳基本制度,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这与之前讨论的《税收基本法》已有本质区别。《税收基本法》先后被列入八届和十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当时立法的主旨是规定税收领域的一些根本制度,如:税收立法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司法体系等,意在制定一部税收效力位阶高于一般税收法律的税收“母法”。 不过,有关专家说,这样就需要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财税根本体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做出重大调整。而这些根本体制问题是应当由宪法或至少财政法来规定的。按照原来的思路起草《税收基本法》,在现行的体制下,没有办法进行。 也正因为如此,《税收基本法》税务总局草案,前后6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部草案也已经审议了4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两个草案最终停滞下来。 2004年3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工作。重新启动了《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2006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担任《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组组长,刘剑文随后牵头组建了起草班子。 一位参与立法工作的专家说,《税收通则法》立法工作已经没有根本性的障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如与各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有待解决。目前专家形成的共识是,原来的定位是税收领域的母法,主要规定税收体制问题,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很多相应的体制问题都会发生改变。税收体制涉及到国家的根本体制,应该在《宪法》中做出规定,其他法律不能做出规定。 据参与起草专家稿的人士称,《税收通则法》对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规范和监督的作用,将在很大程度上高于现定税收体制问题对税收法制建设所起的作用。 很多侵犯纳税人权利的事件,是由于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造成的。纳税人提起救济的渠道更低一些,《税收通则法》在总则中专门设立了“纳税人权利”一节,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享有限额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获取信息权、赔偿救济权等,尤其应注意的是对纳税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应做出集中规定,如知情权、听证权、陈述申辩权、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等。 一个难题是对目前实质为税收的各种政府性收入,比如说收费、基金等是否纳入《税收通则法》。根据专家意见稿,《税收通则法》调整管理的只能是名称上叫“税”的。现在应当改为税的,但没改过来的,如:社会保障费、环保费等,还是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税收通则法》不再对此做出规定。 不过有专家透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希望推动“费改税”,把政府收费、基金收入纳入《税收通则法》的管理之中,但这会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切身利益。 专家称,对于应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问题,以及如果认可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如何从法律上进行监控问题等不在《税收通则法》规范之列,这要求尽快启动税收立宪,完善《宪法》中的有关税收条款,同时也尽快启动财政法的制定,完善财政体制的法律保障。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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