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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酸乳案二审蒙牛再度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06:48  第一财经日报

  判决书写明,驰名商标认定仅限本案。部分乳企不放弃使用“酸酸乳”名称

  边长勇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蒙牛与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下称“白雪乳业”)之间沸沸扬扬的“酸酸乳”案二审已出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白雪乳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判决书中写明,认定蒙牛的“酸酸乳”标志为驰名商标,“仅对本案有效”。

  二审蒙牛再度获胜

  此前,蒙牛状告白雪乳业生产的“酸酸乳”产品侵权,此诉求得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该院裁定“酸酸乳”为蒙牛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白雪乳业随后提起上诉。

  “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是英美判例法系国家,任何一个案子都不具有普遍意义。”蒙牛法务中心主任刘信告诉记者。

  不过,“判决书对‘仅限本案’一般都不会特别注明,”白雪乳业代理律师刘宏对记者说,“在一审判决书中就没有类似表述。”他认为这是法院的“一种强调”。

  判决书还明确说明,认定蒙牛“酸酸乳”标志为驰名商标“对其他企业无法律约束力”。刘宏也认为“这是一种特别强调”。

  同时,判决书还写明:“一个商标的驰名与否是一种客观状态,而这种客观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是一种动态过程。因此,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效力只在发生争议的案件中有效,不针对其他市场主体。”

  白雪乳业认为,“一审对蒙牛的‘酸酸乳’认定为‘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蒙牛虽已将‘酸酸乳’申请注册商标,但未获得工商部门的认可。这并不能证明其向广大公众宣称‘酸酸乳’是蒙牛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蒙牛也未将‘酸酸乳’标注为‘商标’或‘TM’,广大消费者只是将其当作‘蒙牛系列产品名称’,不可能将其理解为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其查明的基本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认为‘酸酸乳’标志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蒙牛:其他企业没必要再使用“酸酸乳”名称

  根据AC尼尔森日前公布的2006年1至9月中国乳饮料市场数据显示,乳饮料已经成为中国乳业增长较为迅速的品类之一,中国乳业老大伊利旗下酸乳品牌伊利优酸乳占据17.9%的领先市场份额。

  刘信昨天还对记者表示,现在蒙牛没有继续起诉三鹿、光明等其他生产“酸酸乳”企业的计划,不过蒙牛已取得自己的权益。他还表示,其他正在使用“酸酸乳”名称的企业,“也应该明白这个情况,没必要使用‘酸酸乳’名称了。”

  不过,第一家使用“酸酸乳”名称的三鹿公关部负责人崔彦峰表示,“没有放弃使用‘酸酸乳’的计划。”光明公关部负责人龚妍奇也对记者说,没听说判决结果,自己也不是法律部门的人,不能提供今后是否会继续使用“酸酸乳”名称的准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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