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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居民低保标准再次提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13:43 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黄勇) 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江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再次提高。 《通知》规定,到今年底前,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210元和16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元和70元以上。从明年起,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江苏还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每年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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