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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工资争议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8:27 每日经济新闻

  见惊雷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新规定对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作了细化和规范。明确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住所地。这样也方便劳动者进行相关投诉。

  此外,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上海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基础上,在《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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