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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监管宽限期最长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9:16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在28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告中,中国银监会明确表示,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其中最长可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银监会在公告中称,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此外,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在宽限期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条例》施行前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签约的、并转入外商独资银行的贷款可以在合同期内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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