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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审计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06-11-2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5:33 审计署网站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规定》,就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规定》指出,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审计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紧密衔接,整合资源,优势互补,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合力,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大局出发,在充分发挥各自法定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常交流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规定》确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山东省审计厅联合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例会,相互交流、通报工作信息,研究解决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和联席例会制度。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与配合,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或审计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或严重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阶段性情况,以及双方所出台的与对方工作联系紧密的工作措施、指导意见等。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作出审计鉴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作好准备。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信息共享,双方按规定授权程序,可以相互查阅对方的内部信息资料。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切实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并同时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及有关证据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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