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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汽车保险产业链发展 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3:33 《中国金融》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

  发展汽车保险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汽车保险是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助推器”和“稳定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尤其是汽车保险在20多年间更是得到了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首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此后,汽车保险一直保持高增长率,是大部分财产险公司最主要的险种,在财产险市场占据着重要地位。2005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达到855亿元,占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70%;2006年1~7月车险保费收入613亿元,同比增长17%,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7%。汽车保险作为财产险的第一大险种,涉及面广、影响深、关系大,承担着在交通事故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社会责任,与国家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发展汽车保险业不仅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还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人民生活的稳定和谐。

  汽车保险在服务和谐社会的同时,自身也会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经济领域、各产业都能得到和谐发展。汽车保险在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自身也会拥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汽车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时期,随着越来越多的居民家庭步入小康,国内汽车市场的容量将逐步扩大,预计到201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5500万辆。伴随我国汽车市场的持续发展,汽车保险作为汽车价值链和服务链的重要环节,作用日益突显,发展潜力巨大。二是我国

汽车产业的发展为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是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汽车保险产业链与汽车产业链联系紧密,汽车产业的发展壮大,将带动相关的汽车产业链不断发展和完善,也将推动汽车保险产业链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汽车保险最早诞生于英国,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西方国家汽车工业发达,汽车保险业的发展也日趋成熟和完善,拥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建立了紧密协作、相互促进的产业链发展机制,汽车保险便是依托整个产业链而快速发展起来的。汽车保险产业链,就是以汽车保险为中心,由不同业态的主体组成的产业链条,包括产业链前端的汽车厂商、汽车销售商、各保险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经纪公司,以及产业链后端的保险公估公司、律师行、

医院、汽车修理商等等。目前我国的汽车保险产业链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种相互合作、彼此促进、利益共享、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发展机制,导致汽车保险和产业链上其他主体的发展受到限制。

  一是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缺乏一种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机制。一般来说,产业分工越精细越专业化,产业链的发展会越健全越完善。对于汽车保险产业链来说也是如此。只有汽车保险产业的分工能够逐渐向精细化、专业化发展,汽车保险产业链才会不断向前端和后端进一步延伸,从而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产业链。汽车保险的产品开发、销售、理赔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经营环节,都可以通过专业化分工由产业链上的各个主体来分别完成。例如,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和客户服务,汽车销售商和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负责产品的销售,而保险公估公司、汽车修理商、零配件商负责出险车辆的定损理赔等。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对汽车保险缺乏产业链经营意识,经营没有实现专业化,一些业务环节仍然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内部,没有根据专业化的方向沿着产业链向外分离。这一方面导致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环节过多过长,风险难以管控,效益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不利于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完善和成熟,产业链上的某些经营主体由于缺乏保险公司的支持而得不到充分发展,例如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一些保险中介机构。

  二是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缺乏一种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良性的产业链发展状态应该是产业链上各主体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即产业利润能够在产业链的各环节上合理分配,各主体都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而我国目前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还缺乏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支持,保险利润过度向产业链的两端倾斜,保险销售和理赔环节分享了汽车保险利润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不断缩小,整个汽车保险市场近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的边缘,直接影响到财产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汽车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于是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公司承保利润,扭转对汽车保险的过度依赖,不得不调整业务结构,降低车险业务的比重,减少对车险的支持。长期下去,不仅影响到汽车保险业务的长远发展,还会影响到整个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产业链其他主体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三是汽车保险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缺乏一种长效的协调合作机制。汽车保险产业链要健康良性地发展,需要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密切配合,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尤其是在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业务运作的规范与协调方面,各主体之间应该建立一种长期性的合作机制。但是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却缺乏这样一种协调合作机制。一方面,产业链上的各主体间只有业务上的简单联系,彼此之间很少进行信息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对投保客户和车辆的相关信息缺乏一种长效的交流机制,造成汽车保险在销售、承保、理赔等各环节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尤其是保险公司总是处于一种信息的弱势地位,不能全面掌握投保客户和车辆的相关信息,不仅不能有效控制保险经营风险,如车险的骗保骗赔,而且无法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更为合适的保险政策,如不同标准的费率政策、不同幅度的优惠政策等等。另一方面,汽车保险产业链上各主体缺乏深层次的合作机制。汽车保险产业链主要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汽车厂商、汽车分销商、修理商、零配件商以及汽车金融公司之间关于汽车保险业务的分工与协作,但目前这些主体之间仅限于浅层次的合作,还缺乏技术、管理以及制度层面的有效合作。

  加强汽车保险产业链各主体间的合作,实现和谐发展

  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构想的提出,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更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十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汽车保险作为一个正在成长的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关键是汽车保险产业链上的各主体要抓住历史机遇,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

  汽车保险产业链各主体要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实质是要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具体到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就是产业链各主体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就意味着汽车保险业的发展不能再重复过去粗放经营、恶性竞争的模式,而是要有所创新,进一步整合产业链资源,实现汽车保险产业链上各主体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汽车保险作为财产险的第一大险种,只有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做大做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才能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带来的益处。

  汽车保险产业链各主体要树立合作共赢的理念

  汽车保险市场越发达,汽车保险中介越重要。在发达国家,车险销售主要依靠代理机构,例如,美国车险的保费收入有74.4%来自代理人和经纪人,而德国这一比例则高达87.4%。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还处于初级发育阶段,市场运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还不成熟。很多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其市场行为出现短期化趋势,只关注眼前的佣金收入,而忽略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其实保险中介作为汽车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整个产业链有所发展,中介自身才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产业链上各主体是彼此依赖、相互影响的,没有合作共赢的理念,就不能从产业链发展的角度开展合作,产业链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也无法顺利克服和解决。只有各主体能够树立合作共赢、互相支持、彼此促进、协同发展的理念,汽车保险产业链才能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最终各主体也会因此而受益。

  汽车保险产业链各主体间的分工需要进一步深化

  由于目前汽车保险产业链存在分工不够充分的问题,导致有限的保险资源不能科学合理地配置,造成资源的使用成本过高,效率低下。例如,财产保险公司一般有超过60%的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在为车险服务,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管理资源,但车险业务却不产生效益或很少产生效益;另一方面一些保险中介公司却因业务量有限而得不到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深化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分工,实现汽车保险业务流程的专业化经营。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将一些管理成本较高、风险不易管控的业务经营环节,例如产品销售、理赔定损甚至客户服务等,都外包给保险中介机构。

  汽车保险沿着业务流程进行专业化运作,一是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约人力和管理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有利于推动车险领域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例如可以尝试建立车险网上投保系统、网上定损系统和车险IC卡系统等;三是有利于汽车保险产业链向更长更多元化的方向延伸,吸纳更多的主体加入,例如网络公司、

电子商务公司和更多的汽车零部件商等,促进产业链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汽车保险产业链各主体间要探索进行深层次的合作

  为了推动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发展,保险公司需要与汽车保险中介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探索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等在内的多种合作方式,例如保险公司可以与汽车厂商合作进行汽车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改进;可以与汽车分销商、修理商、零部件商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等合作,建立投保车辆及驾驶员的信息管理平台,便于车辆续保时进行核保和费率核定;还可以组织制定汽车保险产业链发展的规划、措施,签署有关产业链主体进行合作的公约;等等。

  总体上说,我国汽车保险产业链各主体间的合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不断加强,尤其是信息合作方面。发达国家车险的相关信息建设已经十分完善,保险公司在车辆承保时几乎掌握了车辆及驾驶员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的交通管理情况、车型、历史赔付记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这种信息建设为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我国的汽车保险信息建设还在不断完善之中,有些地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上海地区已经建立了一套保监局与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联合使用的汽车违章记录查询平台,各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车辆的所有违章情况,从而影响车辆续保时的费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汽车保险产业链主体间要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产业利益的分配机制直接影响到产业链的长远发展,对于汽车保险产业链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尤其重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指汽车保险产业链主体都可以因产业分工的深化而获益,各主体都能够享受到产业链发展的好处。如果某些产业链主体不能从车险专业化经营中获益,那么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便是不合理的,会影响这些主体的长远发展,最终受损的将是整个汽车保险产业链。所以,为了能够探索建立一种合理的汽车保险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机制,需要汽车保险产业链各主体间加强协调与沟通,探讨和研究产业链各环节的合理利益区间,并在产业链主体间形成共识,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奠定基础。

  我国汽车保险产业的发展正处于探索时期,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只有相关各方着眼长远、加强合作、互相支持、诚信经营,才会实现汽车保险产业链的繁荣发展,产业链各主体也才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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