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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2:52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过修订后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介绍了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的有关情况。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卫生部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针对医疗广告市场的现状与特点,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1.1万余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依照新《办法》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一是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检查和监测,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依法从重查处未经审查和擅自更改审查内容及其他违反新《办法》规定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审查把关责任,指导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经营权;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责任人,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三是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全方位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还特别介绍,为深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同时,由十一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也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介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从今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未经审定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工商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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