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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直指资本大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 10:35 国际商报

  空手套白狼

  2006年的11月被人们称为资本“大鳄”的“审判月”。在这个月中,数位引人瞩目的“投资明星”先后以被告身份走上了法庭。这些人虽然有着不同的经历,却选择了几乎相同的手段攫取不该属于自己的财富,那就是在投资上玩“空手套白狼”。

  在他们中间,也许原“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周益明的发家史最具有典型性。他的套路是这样的:

  第一步,中介机构疯狂造假。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价值为3.8亿元的国有股后,即着手成立净资产实际为负数的深圳市明伦集团,并与明星电力接洽。但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为了达到收购资格,2003年3月,周益明以11万元业务费,从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处将拿到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虚假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更离谱的是,由于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有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又补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

  第二步,银行高管帮忙骗贷。但审计报告并不是钱,周益明想到了银行(按规定,银行资金不得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为了规避监管,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发行深圳分行春风路支行都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得他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这得益于周益明与银行高管的“深交”。

  第三步,国有股权引狼入室。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其实揭穿周益明的骗术并不难。明伦集团号称有27亿元总资产,那样大的规模总该有各方面的数据和事实支撑。只要到当地工商部门查一下注册资本金、到税务部门查一下税收、到企业库房看一看产品、参观企业时看一下营业执照,就不难发现明伦集团的真面目。据透露,当时曾有人提出,明伦集团到底有没有实力,不能光凭周益明提供的审计报告下结论,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一下。但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

  第四步,国企高管内外勾结。周益明在入主公司后不到4个月,就从明星电力划走了5亿多元。然而面对这样庞大的可疑资金流出,作为公司国有股代表的原总经理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反而收受周益明的贿赂,坐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目前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已被“双规”,初步查明其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

  权力锁金山

  这种曲别针换

别墅的故事,笔者至少在10年前就听人说过。当时一位被收购的出租公司的负责人反映,某外商白身进入大陆,很快就以担保、借贷等方式滚大资产,成为一名在许多城市拥有分公司的出租行业大老板。然而时至今日,这位“前辈”与周益明们相比,则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周益明在起步时是连曲别针都没有的人,他是个负债者。

  周益明从“负翁”变成“富翁”,其走过的每一步,可以说都触犯了相关规定。但之所以每一步都能走通,从以上事实经过可见,都有权力在违规帮忙。它说明虽然我们制订了相关的规定,但规定在事实上却被反制约:例如权力得不到制约、规则上存在漏洞、违法成本过低等等。

  在经济转型时期,权力的后面就是一座座金山,而打开这些金山的钥匙,往往就握在看门人的手中。然而一些看门人并没有合法合规地管好金山的门,而是为犯罪分子大行方便。而犯罪分子仅仅需要向看门人“支付”他们从金山中拿走的财富的极其微小的比例。这种情况人们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但这是令人痛心的现实!

  是不是我们没有订好开门的规则?是不是我们对这些看门人没有很好地加以管束?

  金钱买钥匙

  虽然只花很少的一点点代价(而且不是自己的钱)就可以得到极大的财富,但周益明们显然并不满足于从看门人手中买公众的财富。本案被告不但要从“负翁”变为“富翁”,还要变成金山的看门人,以便于大张旗鼓地盗运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周益明从一开始就是奔着“钥匙”来的。

  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以大股东身份成为明星电力的董事长。从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间,他通过指使明伦集团高管及其派到明星电力公司任职的高管,将明星电力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的名义疯狂拆借,转入明伦集团及他自己私人控制的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表面上这些公司与周益明没有关系,而实际上都是周益明的私人企业,且大多数是空壳公司。经查明,通过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共非法占有明星电力公司资金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

  周益明的第五步是什么?周益明在被捕后交代,他原本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这番话听来真让人惊出一身冷汗:周益明最后是要彻底搞垮一家国有公司,而这家企业是四川省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那么,第六步他就肯定是逃之夭夭了。

  这岂非万恶滔天?

  管住看门人

  这些资本“大鳄”的“空手套白狼”的路数可能不大相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权钱交易。一位专家对此作了通俗的解释:有些人根本没钱,但可以通过各种关系将要收购的国有资产作为事先和约抵押给银行,然后由银行给出现金流转给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而收购者本人一分不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成功地一夜之间就成为富豪。这种做法的荒唐之处就在于他并没有用个人的资本参与市场和协议收购的竞标,而是用银行的钱来购买国有资产,然后变成自己的。但他没有点透其中的关键,那就是向权力行贿。本案周益明在获得权力之前,每一步都必须以行贿为铺垫。没有贿赂犯罪,这条路不可能走得通。

  但法律对这种明显的犯罪是怎样量刑的呢?这事说来可能有些复杂,引用一个旁观者的话吧:“像一般诈骗几十万、上百万元的人,要判上十几年,甚至要领死;而那些诈骗几亿几十亿的资本玩家,却只坐几年牢,这太不公平!”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这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某种犯罪责罚过轻,正是促使资本玩家“前赴后继”地掏空上市公司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本案有了新的开端:据了解,公安机关是以“合同诈骗罪”对明星电力案进行侦查的。有学者认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

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祭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我们还希望,法律不仅要盯住这类“资本玩家”,还应紧紧揪住那些助纣为虐的“看门人”;同时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让金山之门的开启“认法不认人”。

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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