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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立法严惩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违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 15:06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11月26日电(记者 秦亚洲)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消费者可以退房;商品房室内环境污染严重超标,房地产开发商应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的损失。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作出了上述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这些行为包括: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和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根据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的损失:

商品房经营者隐瞒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严重超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条例》将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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