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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草案停摆 地方政府发债权留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 09:4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见习记者 王毕强 北京报道

  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本届人大和政府的任内不会给出答案了。

  本报获悉,由于各主管部门对相关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预算法》修订草案本年度内将不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规划,《预算法》修订是十届人大任内“审议且必须完成”的59件法律案之一,也是财政部200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预算法》具有财政工作基本法的地位,旨在监督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资金的用途。

  《预算法》1994年颁布,开启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大幕,从收入方面初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2004年3月,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成立。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作为起草小组组织单位,起草小组成员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单位。由财政部条法司牵头,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修订草案原计划今年10月提交人大审议,但10月份并没有上会。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的人士称,目前各方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分歧较大,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不得已暂时停下来,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已不可能完成。由于明年是全国人大换届年,也是政府换届年,因而相关立法工作将由下届人大和政府完成。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过近年来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呼声一直很高,而且一些地方一直通过不同的方式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已经很重。

  《预算法》修订草稿中曾规定,允许地方省级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地发放地方债券,并用于应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资本性项目。不过草稿同时明确,地方举债必须在一个制度框架内合法、适度,要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和国务院审批。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应该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这是由于中央政府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做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容易造成地方盲目发债,因而加大地方财政风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综合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马晓玲说,由于涉及到财政风险、财政安全的问题,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能否举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态度。她估计这个问题在《预算法》的修订中不会很快涉及。

  《预算法》修订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决策程序。全国人大认为,应将“报告制”改为“报批制”,即将政府花钱之后再向人大汇报,改为花钱之前先报人大常委会审批。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马蔡琛博士曾参加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他认为,大额的超收并不是一件好事,今后财政工作的着眼点应该在杜绝超收,至少是杜绝大额超收上。

  据统计,2000年-2005年,预算收入的实际增长幅度和预算的增长幅度,相差最高的年份达到3倍,最低的年份也有1.75倍,超收收入绝对额在3000亿元左右。

  专家认为,这是财政运行不规范的表现,超收收入的使用脱离了人大的监督,会造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马蔡琛认为,在《预算法》修订的过程中,要考虑其公平、公正性,不能把过多的部门利益掺杂到法条的修订中,公共预算的资金是依法用好百姓钱,如果体现了某一个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影响到这个目标的实现。他说:“人大在对预算的监督过程中,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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