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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提高 遏制地方政府卖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7:10 中国证券报
将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卖地”冲动 本报记者 费杨生 北京报道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1倍,并按照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中央与地方仍实行三七分成,地方收入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权威人士透露,相关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规定也将陆续出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还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其中1等的收费标准为140元/平米。 收费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制。中央分成部分将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区,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地方分成部分将从明年起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通知强调,市、县政府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通知明确的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将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进行逐项清理,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业内专家分析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的提高将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这是因为,一是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缴费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二是该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无法借口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 权威人士还透露,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近期将陆续出台。该方案被视为遏制地方政府“卖地”冲动并进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法宝,目前财政部与国土部已基本制定了草案。有消息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将被单列出来,前者的征收标准将提高两倍,后两者征收标准则提高一倍。此外,土地出让总收益的5%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15%将用于农村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50%~60%将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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