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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文倡行地名有偿化 名字换银子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03:14 中国经济周刊

  北京有张自忠路,南京有中山路……现在,北京又有了联想桥、四通桥,青岛也有了海尔路……地名,从某种意义上代表和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社会精神和价值观,因此就深深地打上了一个时代的烙印。

  “名字换银子”——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叶静/北京报道

  报道

  近日,武汉市政府发文倡行“地名有偿化”,引来舆论一片嘈杂。

  “如果把地名卖了,以后大家还记得路吗?”在武汉市宣布将实施“有偿地名”后,一位网友很快发表了这样的疑问。

  10月18日,武汉市民政局向外界透露,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武汉市拟实行地名有偿命名。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地名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有偿命名。

  随后而来的疑问和担忧看起来更是有一丝讽刺和搞笑,“我们家会不会变成‘妇炎洁’小区?”“今后给朋友的信上是不是要写上‘脑白金’路?”更有笑称武汉市将变成可口可乐市。

  新政还未实施,骂声已成一片。

  11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致电武汉市民政局,民政局一再表示,所谓的地名有偿使用只是政府文件中的一个想法和提议,目前,并没有真的开始实施。至于目前存在的种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即便将来正式实施有偿命名,也会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能随随便便就让企业命名”,目前,民政局正在酝酿详细的实施细则。

  其实,作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的一种新方式,武汉市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各种形式的地名有偿化早已在全国遍地开花。

  有偿命名,各地开花

  根据《通知》,地名有偿命名包括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公用设施及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公用设施必须是该市新建或尚未命名的以及按照地名管理规定需要更名的。地名有偿命名采取拍卖和协议两种方式进行。若一处地名仅一家企业有意冠名,可采取协议方式;若有多家企业对一处地名有意,则采用拍卖的形式。此外,若企业出资修路,道路可以企业名称冠名。

  尽管已有原则性通知,但是否所有企业皆可命名,命怎样的名,以及命名有效期限目前都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对此,《中国经济周刊》致电武汉市民政局采访时获悉,目前具体的内容都还在考虑。但对于此前已有媒体报道的种种方案,武汉市民政局表示这些说法只能代表部分官员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民政局最终的态度。

  此前,武汉市实施有偿地名的主要倡议者、武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曹雨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偿命名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的管理规定,企业可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不能用人名、含封建迷信色彩的词汇或破坏安定团结的词汇。对冠名权的出让,也有一定年限的规定。

  尽管命名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但是,道路有偿命名的具体做法在其他地方早已有先例。

  “今年5月我们首次尝试有偿命名,拿出了3个地铁车站副名的冠名权进行拍卖。”南京市民政局地名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对于将来是否还会继续有偿,该人员表示,5月份的命名只是一次尝试,以后是否会继续有待考虑,以后评估定价和冠名的方式也不一定完全同于此次,将会制定相关文件更进一步明确,依法办事。

  除了今年试行有偿命名的南京外,天津、青岛、济南、重庆等地更早时候就已开始实施地名有偿命名。

  根据青岛2004年出台的政策,青岛地名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命名。有偿命名适用于青岛市内未正式命名的、长期无标准名称的点状、片状地域名称;新建或改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名称等。参加竞标的企业单位可以用企业单位名称、产品商标名称冠名地名。同时,有偿冠名还应遵循冠名单位为形象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冠名单位名称或产品商标名称含义健康等原则,竞得的地名冠名权不得转让。

  虽然还没有一个城市的做法成为“模本”,但和武汉一样,全国很多地区正在开始相关的有偿命名研究讨论工作,试图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一步发挥地名的经济效益。

  11月14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了解到,目前出现的地名有偿命名现象,虽无法律提倡,但也无法律明确禁止。

  “名字换银子”是否合算

  “说到底,我们之所以拍卖地名命名权,还是因为政府资金困难,需要我们想一些办法来改善。”

  曹雨生的这段话虽然引来种种争议,但事实上,近年来,实施地名有偿命名已成为不少城市建设筹措资金的一种新方式。

  《中国经济周刊》从南京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了解到:在今年5月开拍的有偿命名中,3个拍卖的车站副名冠名权中2个成交,1个流拍。根据地段的商业价值不同,2个成交的金额分别为200万/年、50万/年。由于其各自冠名年限为4年,以此计算,此次拍卖收益达1200万。而中标的两公司前者为一总部在外国的世界500强公司,后者为国内某家银行。

  对于是否所有企业都可命名,南京市地名处一位人士表示,要视具体情形,“并不一定有钱就可命名”。而对于此前的拍卖定价,该人士表示“是由专家进行评估的”,而流拍的则是因为“定价过高”。

  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2003年,哈药、哈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分别投资1100万、300万元参与道路修建工作,其后,原共乐街更名哈药路,动力区的原大庆路更名为三大动力路。

  2003年9月,天津津滨轻轨线尚未通车,首列列车两年的独家广告权已被以310万的价格拍卖掉。2004年天津市又开始拍卖轻轨站副名的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年,最高起拍价170万。

  对于天津地名有偿问题,天津市民政局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和武汉南京等地不同的是,天津地名命名有偿工作并非由民政局主导,而是市规划委,具体资金的收支情况民政局也不负责。

  “地名的确属于公共资源,但是它是一种隐性资源,我们通过有偿命名之后,才能让它转化为现实资源,然后用这些资源去改善道路的硬件设施,比如道路的维护管理,设立道路指示标志,设置门牌号,这些资源,最终还是用到了全社会。”曹雨生曾对媒体这样表述。

  不过,虽然有偿命名的方式解决了政府的部分资金难题,但却遭到了市民们的种种质疑:有的要求立即中止,有的则希望政府将此事交由市民听证表决。其中最“温和”的提议是:希望政府能够将过程透明,让市民们看到收益如何支出,真正将这些因为公共资源而获得的收益用于公共服务上。

  “只要是公开拍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就行!”一位网友这样表示。

  事实上,地名有偿命名是否可行,到现在也没有最终定论,而最早实施有偿命名的地方部分已经退出。上海,就是其中之一。

  出于筹集资金考虑,90年代初期上海市政府也曾在浦东金桥地区开展过有偿命名的试验,用企业名称命名部分道路。但只试验了二、三年的时间就将地名陆续改回原样了。

  上海市地名办副主任刘波表示,他们最终发现这种用企业名命名道路的方法,对长远投资不利。一些被企业命名的道路区域,对更多企业进行投资丧失了吸引力,上海今后也完全不可能再出现地名有偿命名制度,而且上海也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筹集资金。

  但上海的经济发展程度及建设资金的筹措能力也远非国内很多城市可比。

  “银子”外的烦恼

  有偿命名,政府收“银子”,企业收“牌子”,看似双赢之举。但有偿命名绝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事。

  “地名有太多的隐形成本——最简单的就是地图出版物,还有信件投递,还有对工作生活造成的不便。”有人这样评论道。而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居民或单位需要频繁修改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等小的问题,也有市民开始盘算政府是否会为他们买单。

  武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曹雨生也公开承认,拍卖地名存在负作用,例如拍卖可能会造成地名管理的混乱等等。

  “一个城市不应该随意更改地名,即便是新开发区域的命名也应该符合法律和地名命名习惯等”,一位长期研究城市发展的专家说。

  此外还有法律上的隐忧。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但已开始实施有偿命名的城市大多表示,相关举措是在不违背民政部《管理管理条例》的原则下进行的。

  但也有一位从事地名命名工作的官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指出,一些企业在实施有偿命名时,《立法法》尚未出台,所以有偿命名过快开始操作,是否合法有待考量。而现在,想要实施有偿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立法的要求,地方政府不可随意“卖地名”。

  观点

  地名可以是商品吗?

  主持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叶静

  嘉宾:王兴昌 武汉城市经济学会秘书长,武汉市工程咨询部专题规划处处长,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理事

  倪鹏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城市与

房地产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毛其智

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副所长

  地名确有经济价值主持人:近年来,实施地名有偿命名已成为不少城市建设筹措资金的一种新方式。地名是否可以有经济价值?

  王兴昌:地名有偿命名的优点是非常明显的。地名的经济价值体现在它的使用方面,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能够起到广而告之的功效。

  地名有偿命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名管理工作上的资金不足矛盾,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到趋利避害,努力做到政府和企业“双赢”的结果。

  倪鹏飞:地名是有经济价值的。如果武汉市的有偿命名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并且符合地名的命名习惯,是可以进行的。

  近年来,不少地区已经有了相关的尝试,也解决了部分建设资金问题,所以对于有偿命名,不应该一棒子打死,应该区分对待。

  毛其智:一个城市有很多的财富,地名也是其中之一,地名不仅仅有经济价值,还有其他的价值。对于一个城市而言,重要的项目、地段其价值更显著。但是对于有偿命名,应予与区分对待。如果只是项目命名,程序相对简单。但如果是地名、路名等则要谨慎,因为地名具有长久性稳定性。

  在很多地区也都存在以企事业单位命名的地方,比如青岛的海尔路,他们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等都有巨大的贡献,这样的命名是可以的。但是有偿命名时,对企业的选择要慎重。

  有效监督是关键

  主持人:如果政府在地名命名工作中要兼顾经济利益的话,应该履行哪些程序?

  王兴昌:城市地名命名工作是城市管理中经常性的工作。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地名命名似乎有些跟不上趟。政府部门在地名命名方面可以采取一些创新手段,如有偿命名、征询命名、推荐命名等。

  将地名命名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不等于是政府部门“权力寻租”,关键是看整个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具备完善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倪鹏飞:政府在进行有偿的命名时,应针对地名需变更,或尚未命名的,不应破坏现有的正常的道路桥梁名称。具体到某一小区某一路的命名时,如果和当地居民的利益直接相连,应有当地居民的“声音”出现,不能完全由政府决定。

  对道路桥梁等这样的公共资源有偿命名,那么其收益不仅要上交财政,还要保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过程要透明,方便群众监督。

  毛其智:对于公共资源的有偿,首先要不能伤害到公众的利益。在具体的命名过程中,可以向专家咨询征求专家的意见,此外还要保证公众的参与,并对参与命名的企业予以公示,充分征询各方意见,然后再回归政府决策。

  如果仓促、不透明地开展有偿命名,那其中很可能出现掺杂个人利益的情形,事后也可能引发多种矛盾。

  有偿命名应限定范围

  主持人:如果一个城市因实施地名有偿命名而经常改变地名,是否会给一个城市的发展带来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

  王兴昌:地名作为指位作用,应当保持稳定。用企业或者产品给地名起名的话,难以避免企业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不会发生变化,或倒闭,或消亡,或者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地名的稳定性。

  因此地名不宜在15—20年左右的时间里进行更换或者调整,这样会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造成居民生活不方便甚至会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

  倪鹏飞: 由于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命名前可让企业进行自由竞争,所以对于可能出现的因为彼此竞争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一般也可以避免,很多中小城市不会因此出现投资者不愿“落户”的情形。

  但一个城市如果地名经常性的随意更换,必然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因此,地名有偿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尝试,不能大范围的实施。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完善相关制度。

  毛其智:正因为地名自身的特殊性,才要求在命名时格外慎重。如果命名不当,很可能影响到城市的长期发展。比如,城市的某一中心,极有价值,经过有偿命名,政府虽获得收益,但是有偿命名的企业不久出现种种丑闻、破产倒闭,那么对于这个城市的形象是有影响的。

  对于目前已有的一些有偿命名,是否会带来问题以及会带来何种问题,还要根据未来的发展情况才能给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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