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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开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4:12 解放日报
将受理外国银行转制申请,对外国银行分行设限 本报北京11月16日专电(驻京记者 孙佳华 夏俊)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从2006年12月11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宋大涵说,新《条例》对于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这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仍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税收优惠。 王兆星表示,《条例》于12月11日正式生效后,银监会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按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希望在1个月至3个月之内完成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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