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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0:00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他介绍,为全面履行承诺,扩大对外开放并依法加强审慎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条例》同时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宋大涵透露,对为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而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变更登记及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开辟快速高效通道,以降低成本,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根据《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同时参加发布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关于发行信用卡所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IT支持,能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是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加以审核的。他同时表示,《条例》在附则中明确了港澳台的银行到内地、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将适用于此《条例》。

  在回答有关《条例》颁布之后,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会不会和CEPA的内容相冲突的问题时,宋大涵认为,《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CEPA留下了空间。

  据介绍,截至2006年9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7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191家分行和61家支行;41个国家和地区的18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存款总额334亿美元,贷款余额549亿美元。

  有外电评论,新修订的条例,标志着中国在逐步开放金融领域的过程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分析人士及外国银行家预计,鉴于世界上许多最大型银行主要都是选择通过持有中国某银行的少数股权进入中国市场,外资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只会缓慢增长。

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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