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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业务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4:23 舜网-济南时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 李兴文 江国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宋大涵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其中5个城市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中国全面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条例解读

  对外资开放保证本国公民利益

  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都十分慎重。

  《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在中国没有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对此予以鼓励。

  《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

  王兆星说,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目的在于使监管更加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

  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讲,各个国家也都有一些监管的制度安排。按照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外国银行的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的危机,那些小的存款人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的,因此,它是一种审慎的安排。

  亮点

  外资银行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王兆星说,按照新公布的《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审核发行信用卡所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IT的支持,以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

  关于信用卡所需要后备支持的支付系统,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技术问题都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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