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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衰 共荣辱 谋发展共同开创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对两年来国资监管工作实践的一些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3:14 国资委网站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针对新形势、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性决策。历经近五年的实践证明,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既有利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推进国企改革与发展,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高国有经济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随着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宜昌国资监管工作也呈现出良好的开端。在科学构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同时,融洽了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跳出了“为了监管而监管”的狭隘思路,使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共同目标;另一方面,走出了“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误区,使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形成了同兴衰、共荣辱、谋发展的共识。同时,许多带探索性和挑战性的问题正在迎刃而解。实践中既有沉甸甸的收获,又有不少有益的思考。

  一、国资监管新体制要求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准确定位自身角色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规定的核心,一是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二是要求国资监管机构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要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国资监管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在新体制的舞台上应扮演的角色。

  作为国资委来讲,在这个新的舞台上,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可以肯定地说,新组建的国资监管机构,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主管部门,也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组织者,其唯一身份就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首先,新组建的国资监管机构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必然产物,它解决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痼疾,从体制上理顺了政府与企业、有关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其次,新组建的国资监管机构,是对国有资产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出资人代表,是政府特设的行政机构。之所以说它“特”,一是机构性质是“特设”的?其职能职责具有排他性、专职性,直属性,除国资委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直属政府,直接对政府负责;二是在制度规定上是“特别”的。即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权责统一,三管结合;三是工作职能是“特殊”的。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管好国有资产,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所以,新设立的国资监管机构,从设立的条件与程序、民事行为的资格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看,其权力、义务和责任是法定的,是其他任何部门不能替代的。第三,新组建的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其首要职责是对受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以出资人的身份进行监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无疑问,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是国资监管机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切都有赖于国资监管机构能否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依法履责意识和保值增值意识。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监管授权范围内的事、管该管的事,接受政府的领导,体现政府的意志,对政府负责,为企业服务。

  作为企业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后的舞台上是什么角色呢?各级领导和企业的同志都在思考这个问题。目前已形成三个方面的共识:一是国有企业是受托经营国有资产的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三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出资人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在重大决策问题等方面听取出资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在国资监管的体系中,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是一个谁也离不开谁的主角,只是各自担任的角色不一样。尤其是我们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既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又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组织者。从性质上讲,具有两重性,从作用上讲,是桥梁、是纽带,是二者的统一体。所以说,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接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但从共同的目标、责任和工作联系上讲,国有资产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又存在着以资产为纽带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但这对矛盾只是事物存在的两个方面,只要各自准确定位好自身角色,完全可以统一于国资监管事业之中,统一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共同目标之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伟大事业中,风雨同舟,勇往直前,同兴衰、共荣辱、谋发展。

  国资监管机构成立之初,各级领导曾反复强调,新组建的国资委只当“老板”,不当“婆婆”。这话说来很简单,但要真正做到,却是一个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共同探索的问题。宜昌市国资委组建后,有人曾认为,国有企业又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道“紧箍咒”。但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预测和判断是带有偏见的。我认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既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使企业有了真正的“老板”,又扭转了长期以来多头管理国有企业,但又无人负责的局面,使企业少了许多不该伺奉的“婆婆”。如果说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太顺畅的环节,那是我们国资监管系统内部的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协调与沟通来解决,无须受外界“舆论”所左右。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诞生后,都可能引起一些不同看法甚至是非议,这都不足为怪。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许是新生事物的成长规律。我们作为国资监管系统的“局内人”,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按照中央的部署,沿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道路走下去。

  二、国资监管新体制赋予了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共同肩负的历史责任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肩负着三项职责:一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二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三项职责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不断巩固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强大的经济支撑。市委、市政府把这么重大的任务交给我们,无论是作为出资人的市国资委,还是所出资企业,都应深感责任重大,都应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近两年来,我同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有过许多交流,引起我们较多共鸣的是一个话题,那就是作为出资人和出资企业如何共同肩负起这一历史使命,携手把我市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共同推进国企改革。矛盾运动的基本法则告诉我们,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不断涌现,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的不断运动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我市以“三转”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虽然已经基本结束了,但面临的改革任务依然很重,除许多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外,还有其他行业的一些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启动,市直部门有110多家企业需要脱钩改制,即将推出的“四港整合”任务也十分艰巨,需要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紧密配合。所以说,改革不能一改了之,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只有通过不间断地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才会更活,发展速度才会更快。比如,企业职工的身份变了,劳动用工制度改了,如何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通过内部竞聘上岗、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拔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起适合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人才相结合的新的用人制度;又如,企业经营机制变了,如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运作方式,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等,都需要我们通过持续不断地改革来加以完善和规范。但要继续推进国企改革,仅有出资人的积极性,而无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和支持是难于实现的;而仅有企业的热情和愿望,没有出资人的指导和政策扶持,也许改革要走许多弯路。所以说,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与企业的共同责任,是需要我们共同研究和探索的永恒主题。

  (二)共同谋划国企发展。随着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有效促进了国企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5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每年净增总资产是1万亿元,每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增长1万亿元,每年增长的税收和净利润各1千亿。上海市“十五”期间,每年的国有资产增加546亿,现在总资产达750亿,平均每年的递增是10%。宜昌也不例外,近几年,通过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经济运行质量稳步提高。2005年,我市16家出资监管企业,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4.46%,净利润年增长1.28倍。今年元至8月,16家出资监管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7%,实现净利润增长70.9%。这是改革的结果,是发展的结果。但我们必须看到,前进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令人忧心的问题和矛盾。比如,企业规模偏小,竞争力较弱,带动性不强,真正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不多等。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发展不够,后劲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选择就是要有一种不辱使命、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力争把我市的国有企业小的盘大,大的盘优,这是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共同目标。如果把企业做大做强了,我们才会有共同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如果让我们这些人干了三年五载,仍然是江山依旧,面貌未改,那我们就上对不起市委、政府,下对不起企业职工和黎民百姓。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兴衰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把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荣辱紧紧地“捆”在了一起。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小平同志关于“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谆谆告诫,坚持走持续发展之路,走自主创新之路,走做大做强之路。从今年开始,我们已经步入了“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第一个年头,这五年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战略发展机遇期。在发展速度和效益上,我们要盯着快的,攀着高的;在市场占有上,我们要巩固已有的,开发潜在的;在培植后劲上,我们要追踪前沿的,创新自己的,力争“十一五”期间我们的发展速度和效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利税、利润年均增长12%,国有资产净值年均增长2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20%。要围绕重点产业做强做优11家企业,支持宜化、安琪集团发展成为全国同行业的排头兵;支持宜港、交运集团发展成为全省优强企业。要以项目为支撑,全力抓好11家出资企业50个项目的建设,完成投资120亿元。

  (三)共同实施结构调整。国资监管机构,很重要的职责是实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面对国有资本存在的分布广、战线长、优势不突出、运行效率低等问题,必须着力实施结构调整。上海市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把80%以上的国有资产集中到上市公司。这是他们调整的方向和目标。针对宜昌实际,我们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坚持一退、二调、三集中。“一退”就是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优质资产不多,没有发展后劲的国有企业,通过脱钩改制彻底转型,使国有资本彻底退出;“二调”就是要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调整,力促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更优、发展更好;“三集中”就是将国有资产向大企业集中,向优强企业集中,向优势产业集中,通过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四)共同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党的十六大作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论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还是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都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个最终目标。众所周知,国有资本在营运中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增值,二是保值,三是流失。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第一种形态,即国有资本的功能通过高效营运逐步放大;最不愿看到的是第三种形态,即国有资本在经营、处置中流失;处于保值状态的国有资本虽然看起来没有流失,但它却没有增值,实际上是在贬值和变相流失,仍然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结果。作为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追求国有资本在营运中放大到理想状态,才是我们的最高境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主要责任,就是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把方向、定规矩、管程序、抓监督”的职责。把方向,就是通过明确企业主业,督导企业抓好战略发展规划,引导企业重大投资方向;定规矩,就是要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管程序,就是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更多地进行合规性审查,看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抓监督,就是要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作为出资企业主要责任,就是要按照出资人确定的经营目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全力维护出资人和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努力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说,确保国有资产在监管和经营中实现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是出资人和出资企业共同肩负的历史责任。

  三、国资监管新体制要求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相互依存和谐互动

  国资监管新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步入了依法监管的新阶段,尤其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了多年来国资监管中权、责、利不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是一次监管体制上的历史性变革,意义十分深远。这种体制上的变革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监管方式上的改变,更多更重要的是观念上的更新和调整。

  (一)国资监管具有合法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已经步入了法治化的新时期,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已成为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近些年,社会上有些人认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实行的私有化,社会财富都已被私营大财团所垄断,在他们那里既没有国有企业,又没有国有资产,更没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西方国家不太了解的一种误解。据权威资料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早就拥有一套非常完备的法律体系,并设有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比如,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日本就制定了《国有财产法》,40年代作了修改后一直沿用至今。法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参股局,并将分散在能源、交通、财政等部门的国有资产集中起来管理,统一由国家参股局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还有号称“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也于30多年前就成立了淡马锡控股公司,这个公司代表政府持有并管理政府在国内外、各大企业的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至于美、英等国,他们所建立的法规体系就更加完备了。我国的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虽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更多着眼的是我国的实际。国家国资委成立不久,国务院就迅速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去年底全国人大又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就表明,目前我国构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符合国情、顺应民意、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的,国资监管机构的全部职能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今年7月底,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样就使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们宜昌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了。可以这样界定,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的“三件法宝”,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无论是作为出资人的市国资委,还是接受监管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树立依法监管、依法接受监管的意识,这是我们今后必须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

  (二)加发展具有互动性。所谓互动性,是指在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必须具备的积极性、主动性、协调性。首先是加快发展要有积极性,不管是出资人还是所出资企业都要有一种奋发向上、拼搏进取的精神,争创一流业绩;其次,开展工作要有主动性,在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的前提下,不墨守成规,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求发展速度更快、效益更好。第三,相互配合要有协调性,不管是出资人,还是所出资企业,工作中都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不能各垒各的山头,各拉各的车马。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思想上形成共识,行动上协调一致,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具体来说,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要少指责、多帮助,少干预、多指导,只行使管规划、管产权、管重大事项、管企业负责人的职责,放手让企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作为出资监管企业,要牢固树立所有者权益意识,认真落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尊重外派董事、监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悉心听取出资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出资人依法实施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中华民族“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的传统美德,才能在国资监管系统内营造出一种和谐一致、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运行机制具有和谐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要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资监管系统要着力构建和谐的运行机制。首先企业发展要和谐。要牢固树立
科学发展观
,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稳步推进,使企业在竞争中永立市场制高点,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关系要和谐。要相互支持和配合,思想统一,目标一致;第三,权、责、利要统一。除国资监管机构要权、责、利相统一外,企业经营管理者也要权、责、利相统一,才能有效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四,人与人之间要和谐。有一个地狱和天堂的故事,发人深省。讲的是,古时有一个人,想了解地狱和天堂的区别,于是,上帝把这个人带到地狱,亲眼目睹了那里的人骨瘦如柴,吃的是粥,吃粥的勺子把子很长,都很难把粥吃到嘴里。随后,上帝又把这个人带到了天堂,同样的生活,同样用的是长把吃粥勺子,但那里的人精神振奋,吃的时候却是你喂我吃,我喂你吃,结果大家都吃到了粥。这个故事告诫我们,只有我为人、才能人为我的道理。

  (四)规范管理具有探索性。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怎么样适应工作,怎么样有效监管,怎么样促进国有企业加快发展,有大量工作需要我们去探索研究。特别是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虽然在某些方面承袭了传统管理体制的一些做法,但从体制框架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国资委的职能职责上看,又完全有别于传统体制,是全新的面貌、全新的机制。加之在运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更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探索。比如,出资人派出的董事、监事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如何行使决策权,在参股企业中如何行使表决权的问题,过去往往就是政府一句话,现在的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我理解,出资人派驻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意志行使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绝不允许违背出资人的意志,但对国有参股企业而言,那就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出资额依法行使表决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的原则,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又如,如何正确处理好企业董事会决策与出资人审批的关系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在“时间就是效益”的市场竞争中,多一道审批程序,就很可能失去那些稍纵即逝的商机。但我觉得,无论是企业的重大投资,还是收购重组,谁都不敢保证每一项决策都能绝对稳操胜券,由出资人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请更多的人参与论证决策,实际上是多了几个“诸葛亮”,多了一道保险系数,只会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行性。更进一步说,出资人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审批权是出资人的职责所在,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政府的权益。如果是一个民营企业,自己经营,外人绝对不会对你的决策行为“说三道四”,也无权指责、无权干预。如果把这个民营企业委托给别人打理,作为老板肯定是要监督管理的。所以说,作为国家投资的国有资产,即使数额再少,价值再小,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投入或处置,因为从法定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国家行为。再如,如何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在本企业或同类企业、关联企业的投资行为问题,我市在推进国企改革中作了一些探索,但究竟如何规范,仍是各级领导以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就企业经营者在所在企业投资而言,这种把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捆在一起的作法,上上下下都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同类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投资行为,中央有关规定是明令禁止的,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能越雷池半步。再如,怎样按出资人到位与党管干部相结合管“人”,也是一个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与“管人”的统一,是国有资本运动的内在要求,法律规定是董事会的权利,但还有一个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问题。因此,在实施出资人管人过程中,必须努力探索选人、用人的新思路、新方法。

  总之,国资监管新体制需要我们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很多,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拓宽思路,精诚团结,共谋发展,努力开创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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