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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年将施行两则反洗钱法配套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8:57 南方日报
一天超过20万现金收支需报告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两则规定将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 央行称,此次颁布的两则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重新规定了需报告的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据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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