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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出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9:36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记者宋焱报道今日,央行同时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了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以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以进一步预防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的标准予以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四类大额交易:一是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是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针对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应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报告分别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三类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及《管理办法》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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