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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版的秋菊4000万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3:1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梁文君/文并摄

  方舟热力总经理李爱清根本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成为河北版的“秋菊”。眼下,河北这家第一个投资供热公用事业的民营企业,其遭遇再次被广泛关注

  河北方舟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热力)总经理李爱清根本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成为河北版的“秋菊”。

  眼下,河北这家第一个投资供热公用事业的民营企业,其投资经历中的遭遇再次被广泛关注。

  从2002年被河北平山县政府邀请去投资供热事业到现在痛心地撤离平山县,从当地政府的“变脸”到企业被拖上诉讼之旅,4年的时间,方舟热力已然成为民企进入供热公用事业的一个“失败案例标本”和“悲情先驱”。

  最为关键的是:方舟热力已于2005年10月份将供热资产和设备移交给了平山县建设局,而依据2006年4月30日石家庄仲裁委的终局裁决:平山县建设局应支付给方舟热力公司4359万元各种款项,但目前企业却还未见分文。

  记者获悉,今年5月8日,平山县建设局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并经多次调解但依然未果。

  方舟热力的投资遭遇曾引起中央、河北省、石家庄市多家媒体关注(详见本报2004年9月3日报道)。

  记者了解到,作为老区的平山县,此前一直是分散供暖,因此,发展集中供热成为改善平山县城人居环境的迫切要求。2002年,受河北石家庄市平山县政府招商引资邀请,方舟热力投资4300万元(投资决算额)建设平山县桥东集中供热工程。平山桥东集中供热一期工程从2002年7月开工建设于当年11月13日正式运行,供热面积达到40万平方米;2003年二期完工,供热面积达80万平方米,建成23个热交换站,供热主管网6.5公里,分支管网30公里,至此,该项供热工程基本达到了120万平方米的规划供热能力。

  其实,刚开始方舟热力和平山县建设局的合作还算愉快,否则,该项工程也不可能得以竣工,但这段温暖的日子很快就遭遇了严冬。

  在今年10月28日加盖有平山县委、县政府公章的一份汇报材料中,记者就看到“2003年8月12日,平山县建设局与方舟热力经平等协商,重新

  签订《合同书》一份(此前的2002年5月24日,平山县热力公司与河北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一份。记者注),主要内容是: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明确由方舟热力公司投资建设,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一期工程中平山建设局和热力公司投入的建设及相关费用,经审计后由方舟热力负责归还”和“为避免供热中断,建设局不得不垫付巨资与朔黄铁路联系煤源,以低于市场价为方舟热力提供优质燃煤7727吨,使2003年度的供热勉强维持下来”。

  “其实,矛盾之所以产生并发展到公开化,就是热费和热网建设费的利益之争。”方舟热力总经理李爱清说,“合同上说企业独立经营,实际上县建设局一直参与,有些工作都能具体到为我们供煤,而且问题的根源就在这里。”

  据记者调查,2004年8月,平山县建设局突然向石家庄仲裁委提出“解除合同,接管经营管理权”的请求,最后在多方的努力下,方舟热力才得以继续经营。

  2005年4月,平山县建设局再次

  向仲裁委提出同样的仲裁请求。要求解除与方舟热力公司的供热《合同书》;裁决将供热系统设施由平山县建设局经营管理;合理解决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的相关财务问题。平山县建设局提出解除合同的一个理由是方舟热力没有供热资质。对于供热资质问题,方舟热力称:他们一直没有停止过申办,2003年二期供热工程建设完毕后,企业已经具备了供热能力和条件,可县建设局还是不给办理。

  2005年8月29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终局裁决(石裁字【2005】

  第047-1号):解除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裁决书在送达10日内,方舟热力向平山县建设局移交供热系统的设备、设施。

  方舟热力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石裁字【2005】第047-1号裁决,在申请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在2005年9月30日达成协议,方舟热力于2005年10月7日前将供热资产和设备移交给平山县建设局,其前提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平山县2000万元作为担保。此后,河北方舟热力移交了全部供热资产。

  2006年4月30日,石家庄仲裁委做出终局裁决(石裁字【2005】第047-2号):平山县建设局应支付方舟热力4359万元,并且裁决书明确,4月30日当天应付给该公司2000万元,终局裁决下达后15日内将其余款项支付给公司。

  但是,直到今天,方舟热力仍分文未得,法院冻结的2000万元也成为“水中之月”。

  据了解,针对石裁字【2005】第047-2号裁决,平山县建设局称无法接受。平山一方已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结果。

  在今年10月28日加盖有平山县委、县政府公章的一份汇报材料中,记者看到“平山方认为该裁决严重不公,将严重损害县建设局的合法权益,并将损害平山县数万用热群众的利益”、“在方舟房地产公司和方舟热力公司建设和经营期间,平山县建设局共向两公司拨款、垫款2272万元,垫付水电煤款等800多万元。根据计算,平山县建设局只需向方舟热力支付982万元左右”。

  记者注意到,这与石裁字【2005】第047-2号裁决中的4359万元相差高达3377万元。

  李爱清对平山的投资遭遇痛心不已。她说:“我们是被别人一步步赶出了平山,为什么同样是裁决,企业就尊重法律不断让步并移交资产,而平山县建设局则迟迟未履行?而且公司供热资产已被平山方无偿使用了一个供热期,凝聚着公司全体员工心血、汗水和希望的供热资产迫于无奈全部移交后,至今却收不回分文投资款!难道方舟热力在河北平山的投资款真要打了水漂?”

  11月13日,记者与平山县建设局左局长联系采访,他说关于与方舟热力的纠纷局里有一位姓李的副局长负责,记者可以找他联系。随后,记者多次联系那位李局长,但电话始终没人接听。

  采访中,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经营是在国家政府经营背景下,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或不规范时,仅凭一些地方政府的承诺或一些潜规则,抱有“市场化运作”思路的民间资本切入公用事业应当慎之又慎,否则,企业投资很有可能陷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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