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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 12:19 《中国投资》

  ○ 中国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资本市场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以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16年的发展历程。在这16年间,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初具规模,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对我国资本市场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做出了全面安排。按照“国九条”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1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措施。

  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到9月4日,已有1151家公司进入或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占应股改公司的86%,对应市值占比为92%。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为全面实现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和功能发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扎实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近年来,在全面总结10几年来上市公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从基础制度入手,通过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随着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的逐步完善,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整体环境正在形成。

  深入开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我国证券行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基础制度不严密,客户资产安全缺乏保障。为全面夯实证券行业发展的基础,更好地发挥证券公司服务资本市场的功能,中国证监会实施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在资本市场实施基础性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对全行业进行的一次全面整顿和制度改革。按照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机制的总体思路,通过采取摸清风险底数、强力督促整改、实施多方式重组、完善基础性监管制度、稳妥处置高风险公司和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初步形成了防范新风险、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新机制。

  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践都表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有一支实力强、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近年来,按照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部署,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壮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稳步推进。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企业年金
直接投资股市的政策。截至今年8月底,基金管理公司数量达到57家,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4566亿份、净值5307亿元;42家机构取得QFII资格和71.4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比重为30%,机构投资者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力量。

  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法律制度对市场的创新发展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由于立法实践不够丰富,法律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也比较原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监管的强化,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为此,中国证监会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部门对《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更加契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注重与国际成熟市场法律的衔接,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创新和发展的限制,赋予了证券监管部门更为有力的执法手段,增加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罪、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的规定等。这些关系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根本的法制建设,为强化市场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极大地推动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体上看,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长期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在逐步消解,有利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基础不断夯实,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在日益改善,资本市场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时期。

  不断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今后一个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面临着更为紧迫的形势:

  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客观上需要进一步深化直接融资体系的市场化改革。

  落实“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资本市场进一步加大发展力度,并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世贸组织过渡期即将结束,资本市场将面对更加开放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加强风险防范的任务尤为艰巨。

  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市场基础制度的变革,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股票交易市场的运行环境、市场创新发展的环境以及市场监管环境都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创造了基础性条件,同时监管模式也必须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与新形势下的要求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还存在很大差距。全面落实“国九条”提出的各项要求,还要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好市场发展中的机制性问题,持续加大发展的力度,不断改进和加强市场监管,构建起既能有力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又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继续加强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研究股份全流通后市场环境变化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变化,健全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监管制度;完善交易制度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职业行为的监管制度;继续完善市场法律制度、诚信制度和监管体系。

  加强机制性建设,培育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加深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运行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入研究市场机制性问题,内外并重,推动健全相关制度,消除影响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推动解决市场的结构性问题,不断健全资本市场自我稳定机制,逐步形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机制。

  完善市场功能。着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交易所市场规模,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切实促进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提高市场效率,改善服务质量。适时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提高审核效率,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约束和自我调节功能,逐步推动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对产品创新的限制,支持证券经营中介机构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总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中国证监会将更加注重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这也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

  在加快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在对外开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在境内市场推出B股的基础上,开辟了境内企业以H股、红筹股等方式去境外发行上市的渠道;

  严格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积极推动建立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

  审慎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这是在资本项下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情况下,采取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措施,该项措施超出了世贸组织承诺;

  允许外资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并购,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认真落实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加强区域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合作发展;

  加强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国际证监会组织(ISOCO)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等。

  截至8月底,已批准设立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有4家合资证券公司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获准成立),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4家境外特别会员;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为39家和19家。此外,批准45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12家机构批准成为QFII托管行,其中5家为外资银行。

  推进对外开放,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积极推进资本市场领域的对外开放:

  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应与整体经济开放相适应,与整个金融市场开放相配合,与外汇体制改革相协调。开放程度应与市场发育程度、监管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注意开放的程度、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相统一。

  兼收并蓄、为我所用。应当从我国证券业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发达市场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引进外国的人才、技术,合理利用外资,着力解决我国资本市场极需解决的结构失衡问题,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

  公平竞争、互利共赢。中外双方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享受平等的待遇和政策,开放要双向对等,既合作又竞争,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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