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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立法”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 10:00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食品市场、经销商如果违反办法相关条款,并逾期不改的,最高可能被处以三万元罚款。这是商务部草拟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草拟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与此同时,市场还应建立五大管理制度:一是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二是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档案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三是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是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要求经销商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五是,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办法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

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在市场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市场和经销商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还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办法还对食品流通管理作出了处罚规定:对违反相关条款者,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何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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