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管理人员工资可计入城市水价定价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7:21 京华时报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管理人员工资计入水价成本

  1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均可计入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均可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指出,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的成本确定,存在如何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成本由消费者负担,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以及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等问题。(记者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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