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磨纸反倾销案税则号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9:53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商务部11月9日发布公告称,自11月10日起,我对美国和欧盟耐磨纸反倾销案税则号将调整为48043900。自公告执行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欧的耐磨纸时,应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的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按税则号480439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依据此项公告,对自2006年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48043900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不再追征现金保证金。

  此外,对自2006年

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此次公告执行之日止,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已按税则号480640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海关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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