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欧挥出打假大棒 要求中国严厉惩罚街头小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17:03 国际先驱导报

  按照美日欧对WTO的上诉要求,中国应该把销售盗版产品的街头小贩投入监狱

  国际先驱导报实习记者 于利强 记者 申水 报道 据《日本经济新闻》10月28日报道,美日欧等主要国家将于近期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控诉中国在盗版和仿冒品的生产与销售方面并未采取充分措施,要求中国提高相关罚则。

  报道指出,按照WTO相关规定,WTO成员若在内部发现出于商业目的制造或者销售仿冒品的行为,须以刑事法处理。但是,根据中国现行法令,即使发现仿冒品,若没收的总额没有超过15万元人民币,原则上不以刑事法加以追究,这就造成很多摊贩或者小规模销售者得不到刑事处罚。

  如果美日欧控诉得以实现,那么,在北京街头销售盗版光盘的小贩们被执法人员“逮到”后,就不是没收几十张光盘和罚款那么简单了,他们恐怕还会因触犯相关法律而被课以刑事罪名,甚至被投入监狱。

  Zippo的打假故事

  据报道,本次美日欧向WTO上诉,要求中国提高相关罚则的最重要一点就是提高侵权产品的认定标准。下面这个故事似乎很能体现双方对这一标准的理解差异。

  2005年3月15日,中国政府官员接到举报,称东部沿海的一家工厂存在造假行为。几天后,政府官员迅速对工厂展开搜查,查缴了3万多只假冒Zippo火机。工厂老板最终被拘捕。Zippo公司感到大快人心,认为在抵制假冒产品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胜利。

  但是,出乎Zippo意料的是,法官只判处工厂老板缴纳10万元罚款,而未判其入狱。因为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要以假货的实际售价来认定被查假货的价值,也就是涉案金额,而不是基于相应正品的价格认定。

  3万只假冒Zippo火机的销售价格是4万多元,并不是Zippo预想的630万元(按照正品一只约200元计算)。按照中国法律,工厂老板被处以行政罚款,但Zippo更想让这位老板“被关上很多年”。

  其后Zippo继续上诉,结案时认定涉案金额为8万元,超过了5万元的最低犯罪金额标准,但仍然远低于判刑的标准。“他们只是被无关痛痒地惩罚了一下,很快就重操旧业。”Zippo首席法律顾问对此十分愤恨。

  中国有权自定知识产权罚则

  那么,对仿冒产品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惩罚,中国是不是应该以洋标准来严惩知识产权犯罪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曾以假冒手表为例指出,虽然一块真表可能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但假货只卖10块钱。如果按照美日欧主张的标准,卖出两块手表的小贩就应该被投入监狱,服刑5年以上。

  “从他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应该是按照他所卖的实际价值来衡量,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是比较适宜的。”熊选国说,“法律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也要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国内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新峰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也表示,中国和外国关于涉案金额规定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制定本国法律是最基本的国家主权,尤其是涉及刑事处罚”。

  美日欧上诉难成功

  屈新峰表示,单纯的提高罚则会对打击盗版仿冒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不是最好的方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教育状况及历史原因,版权意识等知识产权保护思想还没有深入人心,“很多人甚至还不知道什么是版权”。在这种情况下制订过为严格的处罚措施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因此,中国目前将刑事处罚的标准定为涉案金额15万元是在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的情况下制定的,是考虑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的,是科学的。

  专家指出,对街头仅图“缁铢之利”的小商业者来说,被没收商品已经是很重的惩罚,判刑则是非常不合情理的。

  事实上,中国也在不断根据情况提高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国《刑法》中增设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涉案金额标准更是不断降低。

  “美日欧的控诉我认为是很难完全达到其目的的,”屈新峰说,“制定本国法是各国国家的权利,我认为中国政府可以援引国际公法和私法原理,结合中国国情释明中国现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是在充分考虑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的基础上制订的,是合法的、合理的,并没有损害其它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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