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9:47 国际商报

  11月6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司长常晓村、税务总局稽查局巡视员杨绍艾、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副司长张满英、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姜瑞斌和公安部二局副处长赵朝出席了此次发布会。黄海部长助理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介绍了情况。

  黄海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今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

  我受起草单位的委托,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及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也有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优势,滥用优势地位强制搭售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商品等,损害了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2005年以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等部门认真研究了北京、上海、山西、沈阳等地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范,到有关省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了几十份不同的零售商供应商合同。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还通过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认真了解、借鉴英国、法国、西班牙、日本等发达国家有关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的专门法律,并得到了一些国际组织的支持。2005年11月和2006年4月,《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通过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强烈。我们对收集的300多条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其合理内容尽可能予以采纳。因此,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各有关部门、企业、协会和广大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及零售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办法》力求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针对两类问题做出规范。《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同时,《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当然,根据当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办法》规范的重点是前一类交易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办法》施行后,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此外,各有关部门将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供应商的发展离不开零售商,零售商的发展也离不开供应商。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零、供双方的互利合作,我们衷心希望有关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诚信兴商,守法经营,互利互惠,同心协力,为创建和谐商业、

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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