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公布指导意见草案 50万元以下合同纠纷30日内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9:34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广泛征求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机关各部门的意见。

  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该《草案》规定,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二是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三是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四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五是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六是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

  该《草案》同时明确,调解模式是指由调处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调处机构在调处保险合同纠纷时,既要遵循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要充分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不影响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据保监会法规部有关负责人称,建立该处理机制是为了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合理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既可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降低保险消费者的索赔或投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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