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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待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 11:37 财经时报

  10月31日下午,在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反洗钱法》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高票通过。

  和其他法案相比,《反洗钱法》的审议与通过显得异常顺利——2003年列入立法计划,2004年立法过程启动,2006年4月一审,10月三审通过。

  而同样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历时8年起草,6次审议,并在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还要接受第7次审议。

  这部定位为反洗钱“骨干法”的法律通篇不过37条,却对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严密的规定。

  这意味着反洗钱机制的原则和框架得以确定,也意味着二十多个与之相关的部门得以协调。

  “立法并不意味着能解决这一领域的所有问题,但它是有效开展这方面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这样表示。

  三审之后,对预防反洗钱起着至关重要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资料的保存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以及可疑和大额交易的报告制度等都在《反洗钱法》中有了明确规定,而且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职责和金融机构的义务也得以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表示,《反洗钱法》不但能够预防洗钱,维护金融秩序,而且,“规范了一系列防止洗钱的措施,有利于发现可能转移、隐瞒、掩饰犯罪违法所得的做法”,这包括商业贿赂、金融诈骗等。

  历程18部门参与“事实上,中国‘反洗钱’经验并不足。”一位法学专家向记者表示。

  上世纪80年代之后,洗钱行为渐渐浮现;1997年《刑法》修订,增加“洗钱罪”,第一次对洗钱活动予以制裁;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次对“洗钱罪”作出明确法律定义;之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陆续出台,着手预防洗钱犯罪。

  2003年,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被称为中国“反洗钱”三大坚强防线。央行有关人士认为这些规定“操作性极强”。

  然而,这些规定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很好协调各个部门行动,使得司法和行政部门在 “反洗钱”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等18个部门共同参与《反洗钱法》的立法起草工作。第二年,监察部也加入起草团队。“很少见到涉及这么多部门的法案。”一位参与起草的专家说。

  起草与审议过程中,与会代表对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性质和职责、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的程序等问题都有激烈的讨论,不过这些分歧在三审中达成了共识。

  期待助力反腐败

  虽然《反洗钱法》将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写入条文中,成为本法一大看点,但是,对非金融机构具体的反洗钱义务和相关机制,该法并没有涉及。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缺少经验。”郎胜说。

  《反洗钱法(草案)》第一审时,条文具体规定了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俞光远也表示,反洗钱工作大量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机构、贵金属交易、珠宝拍卖行、律师事务所等,需要予以重视。不过在二审过程中,这些具体规定被拿下。

  “对这种洗钱的监管,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来作出相关规定。”郎胜说。

  最终生效的《反洗钱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只给出原则性规定。这些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监管,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给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的完善留下了空间。

  参加审议的专家大多认为,即使涉足非金融机构的洗钱活动渐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仍然是最重的。

  “这种(非金融机构)的洗钱过程,通过各种手段,最后给它洗干净,一般来讲是离不开金融机构的。”郎胜说。

  《反洗钱法》制定后,中国具备了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最重要的条件。2007年6月,央行将在FATF召开的大会上进行答辩,争取成为该工作组正式成员。

  2005年1月21日,中国成为FATF的观察员。但按该工作组2003年给出的标准,没有《反洗钱法》,就不具备成为正式成员的资格。无疑,《反洗钱法》的出台,将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提供更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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