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构筑反洗钱法网 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11:33 金时网·金融时报

  时宣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反洗钱法的颁布,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

  主要目标: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

  反洗钱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为有效实现上述目标,反洗钱法在如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及其具体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规定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其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二是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反洗钱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求上述各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三是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四是明确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反洗钱国际合作既是我国加入多项重要国际公约时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客观需要。因此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承担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责的部门、机关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国际合作,有利于对跨国界的洗钱活动进行预防、监控。

  五是明确了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反洗钱法的单位及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核心主体:承担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明确金融机构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要主体,这是基于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选择。事实上,几乎所有经济领域都可能为洗钱者所利用。但是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同时受洗钱活动危害也最大,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上。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也是起步于金融业。2003年初人民银行颁布反洗钱三个规章,首先在银行业领域开展了反洗钱工作,对建立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作出了有益的尝试。2003年末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反洗钱法正式将预防、监控洗钱的领域扩大到所有金融业,并具体列举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3)保险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另外,反洗钱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反洗钱法具体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制度,起着反洗钱“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既有利于反洗钱义务主体规避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有利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加强风险管理、开展审慎经营、树立商业诚信、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管机制:央行主管反洗钱行政管理

  反洗钱法立足我国实际,设计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以确保反洗钱法律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作为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反洗钱领域的具体职责,包括:(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2)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规章制度;(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6)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以及在法定情形下行使对资金的临时冻结权;(7)行使行政处罚权;(8)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同时,反洗钱法也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相关职责。如要求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得审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新设金融机构或者增设分支机构,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又如,要求海关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超过规定金额的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出入境信息;还如,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与中国人民银行互相配合。

  因此,尽管反洗钱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但中国的反洗钱事业离不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其他有关部门都需要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部门、机构的协调和配合。

  特别关注:反洗钱信息保密与使用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大量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各国法律的一般要求,在我国许多法律中也都有规定,对这些合法信息的保密和使用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应注意的是,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以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收益为目的的消费、投资和经营行为本身就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上述行为涉及的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反洗钱法第五条充分平衡了隐私保护与反洗钱需获知隐私信息之间的关系,通过设定保密义务,限定隐私信息用途等达到既满足反洗钱需要,又保护隐私信息的“双赢”结果。

  一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中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都要保密,不得泄漏。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单位,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信息中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等;而负有反洗钱义务的则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述单位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都应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考虑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其他法律规定(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提供的,则可依该法律对外提供反洗钱信息。

  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对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不得用于任何其他方面,也不得提供给其他部门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之外的工作。

  三是司法机关通过反洗钱途径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不得将其用于与反洗钱无关的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工作。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