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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7:37 新京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员工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1.2倍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 王冰凝) 昨天,国家发改委网站(www.ndrc.gov.cn)公布《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公司的员工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物业共用部位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管理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等组成。 对于争议较大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征求意见稿表示,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未进入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应从物业服务成本中抵扣。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服务小区示范等级、服务小区绿化率、服务小区入住率、服务小区物业管理面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服务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7项指标。 物业员工工资不得超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公司的员工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社会各界可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价格司电子邮箱(gjjw0069@mx.cei.gov.cn或chengbenchu@npcs.gov.cn),联系电话为010-685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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