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物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7:37 新京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员工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1.2倍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 王冰凝) 昨天,国家发改委网站(www.ndrc.gov.cn)公布《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公司的员工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物业共用部位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管理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等组成。

  对于争议较大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征求意见稿表示,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未进入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应从物业服务成本中抵扣。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服务小区示范等级、服务小区绿化率、服务小区入住率、服务小区

物业管理面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服务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7项指标。

  物业员工工资不得超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公司的员工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社会各界可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价格司电子邮箱(gjjw0069@mx.cei.gov.cn或chengbenchu@npcs.gov.cn),联系电话为010-68501097.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