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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定价六项成本不计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2:25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始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规定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6项成本不计入出租车定价成本。

  其他5项成本不列入出租车定价成本的分别是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

  另外《办法》对和出租车定价相关的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称出租车运营定价由直接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构成,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日常运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车贷利息费、行车燃料费、保险费、修理费、车辆规费等车辆支出,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会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等驾驶员支出以及其他直接支出。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出租汽车运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管理费用是指除直接费用以外的驾驶员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分摊、驾驶员协会会费等,而财务费用指购车贷款利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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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

  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昨天,《办法》还对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人员最高工资做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对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人员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的1.2倍。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另外,对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费,《办法》也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

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杨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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