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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续费物权法草案暂不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22:3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叶莺

  针对目前关系城乡广大居民利益的住宅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该权利70年有效期过后是否需要支付相关续期费用的问题,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以前草案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规定。

  上海联业律师行许海波表示,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以前草案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还是因为住宅土地使用牵涉面广,征收相关费用缺乏可操作性,所以采取了搁置争议的做法。

  关于《物权法》征收70年后的土地相关费用问题一直有争议。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查阅了近年来的相关条例,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而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只提到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也没有规定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对地上建筑和附着物进行赔偿。而就在今年8月份刚出台的新版《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可见,从70年后国家无偿取回,到交纳有关土地转让金再到最新对于70年后土地使用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规定暂不讨论,可见这一方面的法律正在一步一步完善。

  许海波表示,由于国家目前没有关于物业税和

遗产税的立法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永久性与否的问题,目前的确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所以在物权法中避开这个问题,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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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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