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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现有效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0:44 金融时报
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法律形式确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调查权的延伸,不仅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目前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除3家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交5家大型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有百余家城市商业银行、600余家城市信用社、20000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余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而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实践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在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权限不够,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调查频频受阻。因此,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通过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实现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包括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如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等等。对拒不配合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可要求治安法官介入,或者向法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此外,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为保证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的行使,此次修改后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滥用调查权也要追责。为防止相关调查权的滥用,修改后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特别设定了行使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避免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随意性,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只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调查权,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监管力度,维护金融资产安全,保持金融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实现金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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