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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明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张馨月 汪时锋 正式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的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地位,旨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提请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已经过两次审议的草案作出两方面修改: 首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挪用本社资金”这一项规定,修改为 “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另外,草案三审稿规定:“与非成员的交易量(额)超过与成员的交易量(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继续享受本法规定的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考虑到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除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还包括信息、技术支持,因此最终稿将不得继续享受的扶持政策限定为“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的扶持政策”。 据了解,近20多年来,中国农民创办了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15万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其中较为规范的市场主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凭借法律赋予的地位,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表示,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为了清晰产权,避免被少数人控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还给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扶持。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部法律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中国的国情。全国人大准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争取在法律实施之前完成示范章程的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各方面的扶持政策等配套法规和办法的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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