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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监督部门相互抄告监督信息和移送违法违纪问题制度 深圳以制度化建设强化“责任风暴”(06-10-3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4:23 审计署网站

  本报讯 日前,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该市《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出台了《深圳市行政监督部门抄告行政监督信息和移送行政违法违规问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包括审计、监察、财政、人事(编制)、法制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间实行行政监督信息抄告监察机关的制度和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处理制度。

  去年9月份,深圳市以追究审计查出问题责任为先导,在全市掀起了“责任风暴”,实施了“治庸计划”。为了配合这一行动,去年12月份,深圳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意见》,以创新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加大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沟通、配合与协作,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行政违法违规行为,深圳市政府又依照《意见》,制定实行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实行行政监督信息抄告监察机关的制度,审计、财政、人事(编制)、法制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及时抄告同级监察机关。审计、监察、财政、人事(编制)、法制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移送有权作出其他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

  《办法》明确,审计部门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在报告本级政府的同时抄送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发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问题或者使用财政资金效能低下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责任人行政处理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决定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根据财政、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移送财政或审计部门处理;涉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财政、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同时移送财政或审计部门处理。《办法》还规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本部门无权处理的移送事项,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原移送部门。(史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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