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审议漫漫长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3:16 第一财经日报

  汪时锋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和六审。

  一审,伟大的萌芽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就此,物权法被首次推到了立法前台。

  二审,初次修改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提请审议了物权法(草案)的二稿。物权法部分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删除原草案特许物权部分。

  三审,体现中国特色

  2005年6月26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50页的

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最新的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四审,修改规模最大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四审的修改规模,是物权法草案问世以来最大的。第四次审议中,住宅用地使用权、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及业主的诉讼资格等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五审,首次喊出平等保护

  2006年8月,五审将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采取了平等的对待。五审稿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不”,而且,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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