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率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0:27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熊欣
继上月中旬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之后,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政策再次进行调整。财政部27日宣布,为进一步鼓励资源性和有利于技术创新商品的进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自2006年1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将对58项受鼓励的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节能产品所需的关键设备或零部件的税率将由目前的1%-7%降低为0-3%;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的税率由3%-6%降低为0-3%;合成氨、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的税率由3%-5.5%降低为1%,尿素等3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降低为1%;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税率由6%-14%降低为5%-12%。
同时,对110项资源性等出口商品则以暂定税率形式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为10%,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为5%,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产品为15%,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产品为10%,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