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权法审议:民宅商用今后将受更大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 21:44 CCTV《经济信息联播》

  首先关注《(物权法)草案》。尽管北京等一些城市已经规定,不得在住宅区内开公司,但是,在很多地方近年来,不少餐饮、娱乐场所纷纷进驻住宅小区,噪音很是扰民。不过,根据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这样的行为今后将受到更大的约束。

  草案五审稿规定:“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相邻的业主同意。”草案六审稿则修改为:“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居民小区它就是居民使用的,这里面个别业主的权益,实际上是受到全体业主的限制和制约,这实际上是从维护整个业主的整体利益来考虑的。”

  郑功成说,对草案做出修改,主要是考虑到草案目前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制止餐饮、娱乐业占用住宅、干扰居民生活的情况发生,但在表述中,在餐饮、娱乐后面采用了“等”字,这容易使人误解为物权法主要限制餐饮和娱乐业对住宅的占用。为了保护居民的安宁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将这当中的“应当经相邻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随意将住宅改做商用的行为今后将受到更大的约束。

  聚焦《物权法》审议:开发商有无权利销售车位车库广受质疑

  在对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车位、车库归属问题非常受关注,一些委员表示:开发商是否有权利销售小区车位、车库仍受质疑。

  新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按照这个规定,不少委员认为,这里所指的“约定”含义并不明确,因为“所有权是谁的”才是最关键的一点。即使开发商将小区车库以合同方式销售给业主或其他购买人,但这样的销售行为仍然显失公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说:“ 业主搬进(商品房)后,才发现还有车位问题、车库问题。发现了就出现矛盾了,他(开发商)又再来卖再来租,所以就提出来,这个车库的钱,包括建筑材料也好,土地费用也好,都是业主共同分(摊)的,你再卖了就是第二次卖给业主了,这是不公平的。”

  此外,杨兴富还表示,由于小区的道路是归业主共同所有,所以车位也应该属于业主所有,但实际上,开发商要向业主收取管理费,这些管理费的性质是什么,该不该收取,收多少合适,都还需要对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做进一步完善。

  杭州: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地面公共车位

  说起车位,这里刚好有条消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立法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播观点:买房到底买了些什么?

  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几十万买房子的钱交给开发商后,除了得到一套房子外,还得到哪些权益法律,根本就没有明确规定。你可能今天发现楼下开了一个餐馆,明天在隔壁又开办了一家公司。买房子时本来希望得到一个安静的环境,最后却差不多住在了闹市里。买房子不是买柜子,它不是买一个封闭的空间,房主除了得到房子外,还应当有适当的生活环境。法律把这样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是保障买房人权益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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