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国投原董事长陈楚原加刑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 11:47 南方都市报

  因服刑期间新发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亿元,追加判刑至有期徒刑17年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穗法宣)正在服刑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投)原董事长陈楚原昨日上午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判处第三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刑期也由原来的15年增加至17年。

  陈楚原,原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2006年1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陈楚原犯伪造金融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楚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陈楚原在负责开发区国投全面工作期间,广州开发区国投先后向郑国颂、梁启诚等1401人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77亿余元;向东江有限公司等3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70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楚原为了单位利益,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单位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陈楚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本案中是延续单位前任负责人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与原有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背景

  2004年7月27日,陈楚原涉嫌挪用公款6602万元一案曾单独在广州中院受审,

  2005年3月,检察院再次补充侦查,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这次陈楚原涉嫌的罪名是和昔日手下王韶东私分国有资产。

  2005年5月,陈楚原和王韶东一起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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